第36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3 / 3)

37.儲備糧油業務用地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業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土地,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3號)

38.農村郵政用地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用地,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函[2001]379號)

39.槍炮生產企業免稅。對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的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2] 186號)

40.儲備棉用地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15號)

41.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單位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因施工、生產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28號)

42.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征地土使用稅。(財稅[2003]141號)

43.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繼續免征土地使用稅。從鐵路係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複征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49號)

44.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12號)

45.防治“非典”減稅。對在“非典”防治期間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在2003年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31號)

46.“非典”疫情賓館、飯店免稅。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出租率低於20%的北京市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32號)

47.監獄勞教企業。在2005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牆內生產經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號)

48.供熱企業生產占地免稅。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三北地區”(包括黑、吉、遼、京、津、冀、內蒙、晉、陝、甘、寧、青、新、魯、豫)的供熱企業的生產占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4]28號)

49.鐵路運輸企業。(財稅[2004]36號)

(1)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範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2)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土地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政策執行。

(3)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複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0.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財稅[2004]37號)

(1)對長江上遊、黃河中上遊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地仍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土地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51.家禽行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地,適當減免2004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4]45號)

52.救助打撈單位免稅。從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打撈局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