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企業所得稅優惠(2)(2 / 3)

新編稅收優惠政策讀本的首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的獲利年度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期,並從該多次追加投資達到財稅字[2002]56號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年度起,開始享受該減免稅優惠期中剩餘年限的優惠。(國稅函[2003] 368號)

70.社保基金所得免稅。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證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5號)

71.儲備業務所得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163號)

72.獎金免稅。對在“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獲獎學生所在學校或青少年科技館獲得的獎金,可視同捐贈,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2]1087號)

73.新辦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 82號)

74.儲備棉財政補貼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15號)

75.青藏鐵路建設所得免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以及臨時管理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稅。對中標的施工企業、加工企業、監理企業和勘察設計企業,從事青藏鐵路建沒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稅。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企業,凡按財稅[2003]128號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城建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可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3]128號)

76.轉製科研機構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製注冊之_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37號)。此項政策執行到期後,再延長2年期限,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地方轉製科研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財稅[2005]14號)

77.香港中銀集團股權轉讓所得免稅。對中國銀行所屬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過程中,將其所屬8家銀行的香港分行及其2家的深圳分行、寶生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南洋商業銀行、集友銀行以及中銀信用卡有限公司的整體淨資產,分步換取中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中銀香港(BVl)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臀港)有限公司的股權,其上述以股權形式支付的整體資產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3]126號)

78.香港中銀集團重組房地產評估增值所得免稅。對在香港中銀集團重組過程中,發生的房地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予以免征。(財稅[2003]126號)

79.中國銀行投資收益免稅。對中國銀行在此次上市過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獲得的投資收益,直接全額轉增中國銀行國家資本金,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26號)

80.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免稅。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發[2002]12號文件政策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財稅[2003]192號)

81.資產評估增值免稅。對中國華潤總公司在重組改製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予以免征。對該公司將增值所得再注入華潤股份公司的資產,股份公司可計提折舊或攤銷。(財稅[2003]214號)

82.新辦服務型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額×100%)×2。(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3] 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