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企業所得稅優惠(2)(3 / 3)

83.新辦商貿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職工總數×100%)×2。(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3]192號)

84.現有服務型和商貿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減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3年內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征30%。(財稅[20023 208號、財稅[2003]192號)

85.興辦經濟實體安置富餘人員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製,分流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 208號、國經貿企改[2002] 859號)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收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86.批零兼營的商業零售企業減稅。從2003年1月1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於從事商品零售業務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具體扣減數額一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當年扣減不足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至2005年底止。(財稅[2003]133號、財稅[2003]192號)

87.中國奧委會及組委會取得收入免稅。對中國奧委會取得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關稅收。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88.安置軍轉幹部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26號)

89.國際航空電訊協會收費不征稅。國際航空電訊協會向中國境內會員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信息處理費和管理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1]217號)

90.家禽行業。現停止執行(財稅[2005]49號)

(1)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

(2)對企業或個人由於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

91.監獄勞教企業。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號

(1)在2005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對從監獄、勞教係統生產單位分離出來的由工人組成的新的生產單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監獄、勞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繼續實行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92.軍隊保險性企業免稅。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後如繼續承擔軍品生產、維修、供應任務的,可在2004年底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地方後進行改組改製的,不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4]42號)現停止執行(財稅[2005]49號)

93.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