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企業所得稅優惠(2)(1 / 3)

59.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對試行國債淨價交易的銀行,自試行淨價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買人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48號)

60.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免稅。機關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辦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61.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減稅。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國稅發[2002]32號)

62.科研機構改製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對國科發政字[20003 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製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2]36號)

63.科研機構股份製改造減免稅。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機構在轉製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轉製企業中科研機構股權比例達到50%的,免征所得稅;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製企業中,兩者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科研機構在轉製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權比例低於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其超過20%的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國稅發[2002] 36號)

64.勘察設計單位股份製改造減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轉製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與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公司,在轉製企業中,兩者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製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國稅發[2002]36號)

65.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免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2]128號)

66.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 70號)

67.出租高校學生公寓租金免稅。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對按高教係統收費標準向高校學生出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 147號)

68.福彩收入免稅。福利彩票發生銷售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經費、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 59號)

69.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優惠補充規定。

(1)關於鼓勵類項目範圍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63號)的規定,財稅字[2002]56號文規定的“鼓勵類項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製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後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於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2)關於多次追加投資新增注冊資本計算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期投資以後,進行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的追加投資),凡沒有與前期投資項目一並享受過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將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合並為一個項目計算其新增注冊資本,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合並項目的新增注冊資本符合財稅字[2002] 56號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可就該合並後的項目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3)關於“原注冊資本”計算問題。財稅字[2002]56號文所述“原注冊資本”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條所述合並項目追加投資前企業已經形成的注冊資本。

(4)關於多次追加投資減免稅優惠期計算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合並項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應自該多次追加投資中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