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營業稅優惠(4)(3 / 3)

8.互聯業務稅項扣除。中國聯通公司及其所屬通信企業與郵電部郵電通訊網實行互聯互通,對其互聯互通業務收入,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國稅函[1996]685號)

9.融資租賃業務稅項扣除。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財稅字[1997]45號)

10.兼營公用電話業務稅項扣除。納稅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其經營公用電話業務的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後的餘額。(國稅發[1997]161號)

11.外資融資業務稅項扣除。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業務,其境外外彙借款利息支出,準予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境內外彙(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財稅字[1999]183號、國稅發[2000] 135號)

12.航空包機業務稅項扣除。航空企業從事包機業務,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其應稅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後的餘額。(國稅發[2000] 139號)

13.金融商品轉讓稅項扣除。從2002年2月1日起,納稅人經營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務、外彙、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四大類計算應稅收入。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同一大類金融商品轉讓的價差收入,即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餘額。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金融商品的買人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國稅發[2002]9號)

14.財會核算辦法改變扣除。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財稅[2003]16號)

15.保險業應收未收保費扣除。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的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製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財稅[2003)16號)

16.通訊管道工程有關設備扣除。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伴(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財稅[2003]16號)

17.應稅勞務轉讓退款扣除。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財稅[2003]16號)

18.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扣除。對金融企業包括各類銀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果超過核算期限(90天)後仍未收回或貸款本金到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2000年底以前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應在2005年底前從營業額中減除。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房產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財稅[2002] 182號)

19.應收未收利息扣除。對中國建設銀行按照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委托,開展政策性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單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賃保證金、城市住房債券資金等)“大委托”貸款業務,其在2000年底前發生的已繳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繳納營業稅後,準許在營業額中扣除。(國稅函[2002] 1014號)

20.郵政電信聯營業務稅項扣除。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業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21.資本市場。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203號)

(1)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準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A.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B.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C.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4)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