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資源稅優惠(1 / 1)

5.1 免 稅

1.加熱修井原油免稅。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條例第7條)

2.災害事故減免。納稅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所在省級人民政府酌情免征或減征資源稅。(條例第7條)

3.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國稅發[1999]55號)

4.青藏鐵路建設自用砂石免稅。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為建設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財稅[2003]128號)

5.2 減 稅

1.北方海鹽減稅。從1994年1月1日起,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5省、市所產的北方海鹽,由每噸25元減按每噸20元征收資源稅。([94]財稅字第96號)

2.江蘇海鹽減稅。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征收資源稅。 (財稅字[1996] 24號)

3.鐵礦石和有色礦減稅。從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財稅字[1996]82號、財稅[2002]17號)

4.四川天然氣減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氣的資源稅,其適用稅額為每千立方米13元。(財稅字[1996]24號)

5.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財稅[2003]119號)

6.石油稅額調整。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稅額減按每噸8元;勝利石油管理局的原油稅額調整為每噸14元;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塔裏木石油會戰指揮部、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會戰指揮部的原油稅額調整為每噸24元;西北石油管理局和吉林油田管理局的原油稅額調整為每噸12元。

7.天然氣稅額調整。重慶石油勘探局天然氣稅額每千立方米10元;四川德陽新場氣田開發公司、德陽聯益公司和成都龍星公司的天然氣稅額調整為每千立方米8元。

8.煤炭稅額調整。大同礦務局煤炭每噸1.6元;淄博礦務局所屬許廠煤礦、貸莊煤礦、葛亭煤礦每噸1.2元;內蒙古全區非統配煤礦和伊克昭盟境內的煤礦每噸1.5元;陝西榆林地區境內的煤礦每噸1.5元;黃陵市非統配煤礦每噸1元。

5.3 稅額抵扣

1.液體鹽稅額扣除。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國稅發[1994]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