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營業稅優惠(1)(3 / 3)

47.學校食堂餐飲服務收入免稅。對設在校園內的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25號)

48.醫療衛生服務收入免稅。對疾病控製、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價格收取的衛生服務收入和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收入,從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 42號)

49.外彙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外彙管理部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彙貸款利息收入,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78號)

50.隨軍家屬就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 84號)

51.個人住房貸款收入免稅。從2000年9月1日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公積金委托銀行發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 94號)

52.教學、科研勞務免稅。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免征營業稅。(國稅發[2000] 92號)

53.人民幣同業往來不征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0] 135號)

54.軟件使用費免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單獨銷售軟件,或隨同銷售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一並轉讓與這些貨物使用相關的軟件,國內受讓企業進口上述軟件,無論是否繳納了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所支付的軟件使用費,均不再扣繳外國企業的營業稅。(國稅發[2000] 179號)

55.軟件收費不征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出租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所包含的與之相關的軟件,如軟件單獨收費,應視為出租上述貨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0]179號)

56.鐵路大修業務不征稅。鐵路部門各鐵路局、鐵路分局下屬的非核算單位在本鐵路局、鐵路分局範圍從事鐵路大修業務,均未與本單位結算大修工程價款,不繳納營業稅;為其他鐵路局、鐵路分局提供大修勞務的,應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0] 891號)

57.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國辦發[2000] 78號)

58.出租住房免稅。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125號)

59.車輛通行費不征稅。從2000年10月22日起,對交通、建設部門貸款或按照國家規定有償集資修建路橋、隧道、渡口、船閘收取的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級有關部門審核,所收資金金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繳納營業稅。(財稅[2000] 139號)

60.機關服務中心安置人員稅收優惠。從2001年1月1日起,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1]122號)

61.軍轉幹部就業免稅。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及其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62.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稅。對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 165號)

63.國際航空電訊協會收費不征稅。國際航空電訊協會向中國境內會員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信息處理費和管理費,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1]217號、國稅函[2003]703號)

64.外籍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凡屬1994年1月1日以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後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財稅[2001]36號)

65.經營性公墓免稅。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1]117號)

66.福利彩票收入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財稅[2002] 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