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營業稅優惠(1)(2 / 3)

23.外國企業利息租金收入免稅。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1997]35號)

24.會費、黨費免稅。各社會團體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和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青聯、台聯、僑聯、科協等收取的黨費、會費,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7]63號)

25.衛星發射收入免稅。對衛星發射單位“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字[1997]101號)

26.雇員服務性收入免稅。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103號)

27.福利募捐發行收入免稅。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28.船檢服務收入免稅。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8]35號)

29.股票債券差價收入免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2003年底前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8] 55號、財稅[2001]61號)

30.買賣基金單位差價收入不征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8]55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財稅字[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銷社保管國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 38號)

33.機關後勤服務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中央和省級政府、黨委、人大、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台聯等所屬的機關服務中心後勤體製改革後,其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暫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 43號、財稅[2001]122號)

34.下崗職工收入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持下崗證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戶或下崗職工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營業稅。 (國稅發[1999]43號)

35.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對轉製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其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國稅發[1999]135號)

36.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擁有並居住超過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10號)

37.出售住房收入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10號)

38.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稅。對1998年及以後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20號)

39.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 273號)

40.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 273號、國稅發[2000]166號)

41.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地方商業銀行轉貸給地方政府專項用於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 303號)

42.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04號)

43.地質勘探收入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轉製的地質勘查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地質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國稅發[1999]115號)

44.內部收取利息不征稅。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心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下屬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率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2000] 7號)

45.高校後勤服務收入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後勤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務性收入,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25號)

46.學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 25號、財稅[2002]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