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鐵道企業內部核算收入不征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對各鐵路局、鐵路分局之間,因財務內部核算取得的鐵路使用費、車站旅客服務費、車站上水服務費、機車牽引費、售票服務費、旅客列車車輛加掛費、行包專列車輛加掛費、行包專列發送服務費、接觸網使用費和鐵路局、分局之間因財務改革產生的其他付費項目,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2]44號)
68.轉讓企業產權免稅。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應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 165號)
69.向集裝箱運輸卡車者收取管理費免稅。租賃公司向擁有集裝箱運輸卡車者收取的管理費,屬於內部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292號)
7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免稅。以發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征收營業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2]128號)
71.已繳營業稅的遞延收入免稅。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將江蘇、浙江、廣東、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區電信業務資產重組上市時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收入,從遞延收入中轉出並確認為基金收入時,不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2]138號)
72.資產管理公司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中國華融、中國長城和中國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3)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谘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3.信用擔保免稅。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各省級政府批準,對其從事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自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國稅發[2001]37號)
74.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稅。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1)152號)
75.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各類銀行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銀發[2001]245號)
76.保險業務收入免稅。對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免征營業稅。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免征營業稅。(財稅[2001]118號)
77.保險業務費收入抵扣或退稅。對保險公司所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免稅前,應先繳納營業稅,待審核批準免稅後,可從其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稅務機關辦理退稅。(財稅[2001]118號).
78.統借統還貸款業務不征稅。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2]69號)
79.不動產轉移過戶免稅。對保險分業經營改革過程中,綜合性保險公司及其子公司將其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劃轉過戶到因分業而新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2] 169號)
80.一年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免稅。對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壽保險、養老保險金保險,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險險種免征營業稅。(財稅[2002]94號、156號)
81.出口信用保險不征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境內保險機構辦理出口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2] 75號)
82.第五批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號)的有關規定,發布第五批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對列入名單的收費(基金)項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2] 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