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增值稅優惠(3)(3 / 3)

9.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各類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規定若幹種貨物和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小規模納稅出口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財稅字[1997]50號、財稅[2002]7號)

10.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1.國產鋼材退稅。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以產頂進”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退還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12.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坐具、體育設備和遊樂場設備,可退免增值稅。(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13.商業企業出口國產貨物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退免增值稅。(財稅字[1998]119號)

14.保稅區出口貨物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於出口或加工之後出口的貨物,退免增值稅。

15.物資援助出口免稅。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16.援外項目出口退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中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國稅發[1999]20號)

17.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可退免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8.進料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9.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 (國稅發[1999]101號)

20.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00號)

21.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2.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4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4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3.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4.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5.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6.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7.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28.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國稅發[1999]171號)

29.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9]101號)

30.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退稅。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