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增值稅優惠(4)(1 / 3)

31.運人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入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32.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 (國稅發[2000] 155號)

33.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國稅發[2000] 155號)

34.出口企業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5.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事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 165號)

36.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在計算抵扣進料加工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於或等於複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於複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抵扣。(國稅發[2000] 165號)

37.樣品、展品出口退稅。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彙的,準予憑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8.視同自產貨物退稅。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國稅發[2000]165號)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39.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設備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間購買的可退稅國產設備,不能提供所購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也可憑購進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國產設備已納稅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申請退稅。應退稅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稅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國稅發[2000] 165號)

40.采購原材料、零部件退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在國內采購的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1]104號)

41.銷售鑽石退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鑽石銷售給上海鑽石交易所的,視同出口按貴重產品的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財稅[2001]176號)

42.棉紗、棉布及製品退稅。從2001年7月1日起,棉紗、棉布及其製品的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財稅[2001]208號)

43.紗、布出口退稅。從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44.鑽石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鑽石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1]176號)

45.棉花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棉花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28號)

46.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免稅。經國務院批準,對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46號)

47.收購出口的國產貨物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定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國稅函[2002]373號)

48.外貿企業遺失發票退稅。對2001年7月1日後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 (國稅函[2002]8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