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增值稅優惠(3)(2 / 3)

18.新聞產品減稅。對新華社係統銷售印刷品,可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國稅發[2001]105號)

19.銷售舊貨減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資產),無論是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是否為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並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2] 29號)

20.茴油、毛椰子油按農產品征稅。茴油是八角樹枝葉、果實簡單加工後的農產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經初加工而成的農業產品,二者均原於農業初級產品,可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3]426號)

21.資源綜合利用。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25號)

(1)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生產電力,以上材料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3)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副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體產品包括: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的石膏;濃度不低於15%的硫酸;總氮含量不低於18%的硫酸銨。

(4)對西部地區內的企業生產銷售的列入財稅[2001]198號附件的建築砌塊和建築板材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業的生產規模,均可享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省、新疆、內蒙古、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自治州。

2.4 退 稅

1.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

(1)對財稅[2003]46號文件第一條中“國內生產企業”確定為:國內實行獨立核算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所有生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企業。財稅[2003]46號附件2所列“海上石油開采企業”之間的銷售,也同樣享受此項政策。

(2)調整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項下的企業名單:取消原名單中的“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中海華東能源公司”;原名單中的“中海油田服務有限公司”更名為“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補充增加“上海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業公司”、“渤海石油實業公司”、“渤海石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合眾近海建設公司”。在中國海洋石油對外合作公司名單項下增列“中海石油(中國)東海西湖石油天然氣作業公司”、“台南一潮汕石油作業有限公司”、“優尼科東海有限公司”、“CACT作業集團”、“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崖城作業公司”。(財稅[2003]249號)

2.5 出口退(免)稅

1.出口特定貨物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4]31號)

(1)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係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國家批準屬於進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

2.特定納稅人退免稅。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免增值稅:(國稅發[1994]31號)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3.高稅率貨物和貴重物品退稅。對指定企業出口部分高稅率貨物和貴重物品,準予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4]31號)

4.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鬆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可退免增值稅。(國稅發[1994]31號)

5.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國稅發[1994]31號、財稅[2002]7號)

6.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免征增值稅。([94]財稅字第58號)

7.免稅店銷售國產貨物退免稅。對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6大類國產貨物,退免增值稅。(國稅發[1996]182號)

8.外商性投資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免稅。經外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性投資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退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