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增值稅優惠(1)(2 / 3)

11.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12.銷售柴油免稅。對煉油企業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的柴油,免征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8]653號)

13.購進柴油免稅。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核定的煉廠購進的柴油,免征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8]882號)

14.邊銷茶免稅。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2005年底前免征增值稅。 (財稅字[1998]33號、財稅[2001]71號)

15.拍賣免稅貨物免稅。拍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40號)

16.鋼材免稅。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144號)

17.撤銷企業欠稅豁免。對經批準撤銷的軍隊、武警部隊所辦企業和中央政法機關所辦企業和武警水電、交通、黃金、森林4個專業警種所辦企業以及中央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經批準撤銷的,其變賣資產的收入支付有關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的餘額.不足繳納欠稅的,或者撤銷企業的資產不良,確實無法變賣而不能繳納所欠稅款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豁免。(國稅發[1999]161號)

18.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19.1臨床用血免稅。從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264號)

20.計算機軟件免稅。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財稅[1999]273號)

21.配售黃金免稅。對各級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00]3號)

22.高校後勤服務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財稅[2000]25號)

23.高校外銷收入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0]25號)

24.醫療製劑免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3年。(財稅[2000]42號)

25.科研產品免稅。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麵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0]92號)

26.國產棉免稅。對經營國產棉的公司向國內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征其銷售環節增值稅。(計經貿[2000] 161號)

27.處置不良資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財稅[2001]10號)

28.鐵路貨車修理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係統內部單位為本係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54號)

29.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免稅。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78號)

30.汙水處理費免稅。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97號)

31.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免稅。1994年1月1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國稅函[2001]104號)

32.粕類飼料免稅。從2000年6月1日起,進口或國內生產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類飼料,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30號)

33.農業生產資料免稅。從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113號)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複混肥(企業生產複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草除靈、敵百靈等48種列名農業生產資料;(按財稅[2003]186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國產農藥免稅政策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