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條例第16條)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不征稅貨物或勞務。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施工現場製造預製構件。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國稅發[1993]154號)
(2)銷售母帶、軟件。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3]154號)
(3)供應或開采天然水。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3]154號)
(4)銷售進口免稅商品。經批準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對其所屬免稅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暫不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4]62號)
(5)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或調撥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
(6)執照、牌照工本費。對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
(7)罰沒物品。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的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的;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5]69號)
(8)體育彩票收入。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6]77號)
(9)供電工程貼費。對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於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7]107號)
(10)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汽車運輸公司、汽車出租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後給本單位司機或其他人員,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578號)
(11)免費防疫苗。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1999]191號)
(12)銷售電話號簿。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0]698號)
3.軍隊、軍工單位和軍警用品免稅。軍隊武警、軍工係統所屬單位,包括軍需工廠、軍事工廠、軍馬場、軍隊院校、醫院、科研、文化單位等生產、銷售、供應的下列貨物或提供的勞務,免征增值稅:([94]財稅字第11號)
(1)軍隊係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免征增值稅;
(2)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係統和國家安全係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
(3)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4)軍隊係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5)軍工係統所屬軍事工廠和科研單位生產銷售給軍隊、武警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
(6)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司法和國家安全係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
(7)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製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模具、工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
(8)軍工、軍隊係統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隻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台、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4.殘疾人用品免稅。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免征增值稅。([94]財稅字第60號)
5.殘疾人勞務免稅。個體殘疾勞動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94]財稅字第4號)
6.廢渣利用免稅。符合國家規定,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6]20號)
7.電影拷貝收入免稅。在2005年底前,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6]78號、國發[2000]41號、財稅[2001]88號)
8.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民族貿易縣境內設定的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以及改製後所有製性質發生變化的上述企業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7]124號、國發[2000]41號、財稅[2001]88號)
9.科研教學書刊免稅。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7]66號)
10.軍隊係統內部銷售貨物免稅。軍隊、武警係統所屬企業生產並按軍品作價原則在軍隊係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鍋爐、縫紉機械,免征增值稅。 (財稅字[1997]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