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34.部分飼料產品免稅。從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1]121號)
(1)單一大宗飼料。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限於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
(4)複合預混飼料。
(5)濃縮飼料。
35.鑽石免稅。從2002年2月1日起,對在上海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免征增值稅。對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按規定征收增值稅。(財稅[2001]176號)
36.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7.外援項目在國內采購貨物免稅。從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38個列名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2002]2號)
38.調配成品油不征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對采取統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經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跨縣、市調配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2號)
39.銷售舊機動車減免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財稅[2002]29號)
40.轉讓企業產權免稅。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420號)
41.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國稅函[2002]421號)
42.黃金交易免稅。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財稅[2002]142號)
43.黃金交易未發生實物交割免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財稅[2002]142號)
44.輪船修理業務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征增值稅。(國稅函[2002]366號)
45.農機車輛征免稅。從2002年6月1日起,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屬於“農機”,應按有關“農機”的增值稅政策免征增值稅。(財稅[2002]89號)
46.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免稅。自破產清算之日起,大連證券破產財產被清算組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其銷售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03]88號)
47.銀行資產過戶免稅。對國有商業銀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財稅[2003]21號)
48.奧委會取得的收入免稅。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以及中國奧委會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關稅收。(財稅[2003]10號)
49.第29屆奧運會銷售捐贈物品和出讓資產收入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03]10號)
50.青藏鐵路建設免稅。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製構件,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3]128號)
51.國產重型燃氣輪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對國內企業生產型號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免征增值稅。並允許為生產該重型燃氣機輪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如“十五”期間國家稅收製度沒有重大調整,則上述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至2007年底。(財稅[2003]132號)
52.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依法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財稅[2003]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