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稅法對某些稅種規定了起征點。一是規定起征價額。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將個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月銷售額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將個人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各省級國稅局在上述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營業稅,將個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月營業額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各省級地稅局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二是規定起征稅額。按照關稅條例第27條規定,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納關稅。可見,中國稅法大多采用幅度起征價額來規定起征點。增值稅、營業稅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照顧經營規模小、收入少的納稅人采取的稅收優惠,筵席稅的起征點主要是根據社會消費水平確定的。關稅製定采用起征稅額來確定起征點,主要是為了避免海關和納稅人為數額很小的稅款而履行繁雜的計征和繳納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19.免征額
免征額,是指按稅法規定,在征稅對象中明確規定免予征稅的數額。免征額是以起征點為依據,並與起征點直接聯係。在起征點以下的部分,不予征稅,其不予征稅的數額即為免征額。例如: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稅,其免征額為800元。實際上,免征額既是一種特殊的起征點,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稅項扣除。稅法中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以體現稅收合理負擔的原則。
20.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是指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準予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是目前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是所得稅製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所得稅而言,折舊是一項重要的扣除項目。按世界各國通常的做法,加速折舊可以從兩個方麵進行:一是縮短法定折舊年限;二是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法定折舊年限,可以直接加速投資的回收期限,使納稅人每年攤入企業的成本費用增大,相應減少企業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因此,縮短折舊年限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減免稅優惠。例如:甲企業某中試設備價值1000萬元,殘餘價值按10%計算為100萬元。如果法定年限為10年,那麼該設備的年折舊額為100萬元。若按中間試驗設備可加速折舊50%的規定,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則該設備的年折舊額由100萬元增加到200萬元。那麼,與法定年限折舊相比,因縮短折舊年限,該設備每年增加企業成本100萬元,相應減少企業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若該企業按33%征收所得稅,則該企業因中試設備縮短折舊年限,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稅稅款33萬元,5年減少應納稅額165萬元。因此,這項政策相當於政府給該企業5年減免所得稅稅款165萬元。
采用加速折舊法,即是在不改變法定折舊年限的前提下,通過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提高折舊率,以加速補償固定資產的損耗,提前攤銷固定資產折舊額。雖然從總量來看,其折舊總額沒有因加速折舊而改變,改變的隻是折舊額計人成本費用的時間,並沒有改變折舊期間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總量。但從資金運動的角度來看,加速折舊使資金的回收速度階段性地加快,使納稅人應納稅額在前期減少,後期增加,因而實際上推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等於向政府取得了一筆無須支付利息的貸款。因此,準予采用加速折舊法,實際上是國家給予的一種特殊的緩稅或延期納稅優惠。
固定資產折舊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以固定資產原值減除估計廢棄後的殘餘價值後的餘額,按規定使用年限平均攤銷的一種折舊方法。計算公式為: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一殘值)÷折舊年限。這種方法計算出每年的折舊額,在統計圖表上顯示為一條直線,故又稱為直線法。與直線法相比較的其他折舊方法,隻要能夠比直線法加快資金回收速度的,均屬於加速折舊法。中國稅法規定允許使用的加速折舊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