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稅收優惠概述(3)(2 / 3)

(1)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低於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對於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

10.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又稱饒讓抵免,是指政府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享受的所得稅減免稅款,視同在國外實際繳納稅款而給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種稅收優惠,是國際間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所規定的一種稅收措施。稅收饒讓是稅收抵免的延伸,以稅收抵免為前提,如果沒有稅收抵免,就談不上稅收饒讓。它實際上是將因減免稅未納或少納的稅款視同已納稅款給予抵免。由於稅收饒讓的是沒有真正繳納過的非居住國政府的稅收,因而人們把稅收饒讓又稱為“影子稅收抵免”。例如:甲國某總公司在乙國設立一個分公司,該分公司來源於乙國所得1000萬元,乙國的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為鼓勵外來投資,對該分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這樣,該公司在乙國按稅法規定應納稅額300萬元,減按15%稅率征稅後,實際隻繳納150萬元。甲國政府對該總公司征收所得稅時,對其分公司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是按實際納稅額150萬元進行抵免,而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300萬元給予抵免。這種做法,被稱之為“稅收饒讓”。

在國際經濟領域,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了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資,往往采取稅收優惠措施,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居住國在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過程中,如果采用豁免法,則對來源國采取的稅收優惠不會產生消極影響。但當居住國采取抵免法時,來源國對居住國投資者采取的稅收優惠就被全部抵消,即來源國對外國投資者所給予的稅收優惠,不能使投資者得到,而是自動轉入投資者居住國的國庫。為此,許多發展中國家強烈呼籲,居住國在稅收抵免過程中,必須作出某些讓步,這就使稅收饒讓的產生成為必然。

因此,稅收饒讓是居住國對非居住國政府引進資金和技術所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種積極的配合。一般說來,稅收饒讓對非居住國(收入來源國)一方是有利的,但它也絲毫不影響居住國政府行使其居民管轄權的正常權益。因為這部分饒讓抵免的稅款,本來就屬於非居住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範圍內應征收的稅款,隻是為了某種需要,采取了部分或全部放棄給跨國納稅人的特殊優惠。但是,在稅收實踐中,有些國家對稅收饒讓采取積極態度,如英國、德國、法國、丹麥、瑞典等;有些國家則采取消極的態度,如美國。對稅收饒讓所采取不同態度的原因在於國家所奉行的財政經濟政策不同。奉行鼓勵過剩資本輸出和技術輸出的國家和采取鼓勵吸引外資政策的國家,一般對稅收饒讓采取積極的態度。據統計,在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有130多個協定對配合稅收抵免,采取了積極的讚同態度。

中國現行稅法也規定了有關稅收饒讓的條款。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照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繳稅款準予抵免。

(2)內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得該國家(地區)政府減免的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批準,視同已繳納的所得稅準予抵免。

11.稅收豁免

稅收豁免,是對外交機構和外交人員按照國際公約在稅收方麵給予特殊的免稅優惠所作的規定。1961年4月訂立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4月訂立的《維也納領事公約》,對外交稅收豁免的原則和範圍作出了規定,已成為被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外交慣例。上述兩個公約分別於1975年12月和1979年8月在中國生效。中國在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法規中對外交稅收豁免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主要內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