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稅收優惠概述(3)(3 / 3)

(1)使(領)館的館舍免納捐稅。如:對外國使(領)館不動產的擁有和使用免征契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使(領)館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輛購置稅;對使(領)館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噸稅;對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

(2)對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對外交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從境外運進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關稅及其他稅收;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輛購置稅;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12.投資抵免

投資抵免,是指政府對納稅人在境內的鼓勵性投資項目允許按投資額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實行投資抵免是政府鼓勵企業投資、促進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步伐、推動產品升級換代、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的一種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從1999年開始,中國政府開始對技術改造國產設備實施投資抵免政策。其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國內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購買國產設備,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以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加強資源綜合治理和三廢治理等目的。這一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

(1)凡在中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中抵免。

這裏所說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列明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的投資項目,不包括《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規定的投資項目。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由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實施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在批準的實施技術改造的期限內實際購置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性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行抵免的國產設備,應為1999年7月1日以後用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和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

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既有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投入,又有財政撥款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財政撥款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確定不允許抵免的財政撥款購置國產設備投資額,以其餘額來計算抵免投資額。

(2)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用在以後年度企業比購置設備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納稅額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在規定期限內抵免。

(4)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年限內,每一納稅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實現的應納稅額.可用於抵免應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

(5)按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續抵免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7年。

(6)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由實施技術改造的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或直接上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中央企業及其與地方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國稅局審批;地方企業及地方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由省級地稅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