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企業員工手冊典範(7)(3 / 3)

23.在外從事於公司利益衝突工作者;

2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或做任何有損公司權益者,情(節)嚴重者;

25.有貪汙、挪用公款或收受賄賂,經查明屬實者;

26.散播有損本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27.蓄意策劃及參與罷工的;

28.把公司財物私藏於更衣櫃內;

29.偷竊或非法占有客戶、公司或其他員工的財物,無論價值多少;

30.向公司的競爭者或其他任何機構泄漏保密信息;

31.未經許可在公司內攜帶槍支、炸藥或其它危險物品;

32.未通過計算機跟蹤而變動價格標簽;

33.偷竊、塗改、偽造公司檔案、資料、各種原始憑證、原始記錄及重要文件;

34.汙辱、襲擊顧客,工作態度惡劣;

35.汙辱、誹謗、毆打、恐嚇、威脅、危害上級、同事;

36.故意損壞公司財物、客人財物或他人財物;

37.聚眾怠工、造謠生事、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

38.在社會上違法亂紀,被收容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

39.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一次一般違紀行為和一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

40.在一年內員工犯有二次以上較重違紀行為;

(二)如犯有嚴重違紀行為,員工將被勒令暫停工作二日,在此期間工資不發,公司將於調查後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經過公司調查,員工的嚴重違紀行為無正當理由,公司將立即辭退員工,並不支付任何賠償金。

第五條失職行為

(一)以下行為構成一般失職行為:

1.在工作時間內談天、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或其他怠忽職守,而致使生產工作受到損失者;

2.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和程序致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3.泄露商業秘密;

4.丟失或找回物品而未及時彙報;

5.在售貨區、實驗室、倉庫、洗手間、更衣室或接待室吃任何食物;

6.未經許可啟動或操作公司的車輛、機器或設備;

7.員工損壞或遺失公司財物,拾到物品不處理、不上交,據為己有;

8.上班時服裝或製服不整潔;

9.管理人員的失職行為(如對下屬的過失行為不處理、不報告被檢舉揭發);

10.當班睡覺、下棋、玩牌、玩電腦遊戲;

11.重要崗位工作時違反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釀成事故;

12.無故脫崗達一小時以上;

13.遺失公司重要資料及物品;

14.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的其他過失;

15.員工違反從業常識造成損失或違反財務製度、人事製度、崗位職責造成公司成本、利潤、資金財產等損失;

16.其他因過失而損失公司財產的行為。

(二)以下行為構成嚴重失職行為:

1.凡上述(一)失職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額達到1000元或以上,構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