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嚴禁吸煙地區吸煙者;
11.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12.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13.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
14.未經上級主管同意,擅自換班、調班;
15.工作時間喝酒;
16.未經允許,動用公司機器設備及材料;
17.未經批準,無證啟動、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18.動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19.違反生產操作規程,造成產品質量事故或損壞機器設備;
20.陽奉陰違,故意消極怠工;
21.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種鑰匙,即使未造成損失;
22.因個人原因被客戶投訴並經查實;
23.向客戶索取物品及小費;
24.未經許可將任何商品帶出公司,即使是破碎的或損壞的或過期;
25.故意不服從上級的指示;
26.未經許可私自更換工衣櫃或私自撬開工衣櫃的;
27.提供虛假的醫療證明;
28.在工作時間持有或企圖帶入公司烈性酒或麻醉劑;
29.未經許可在布告欄內張貼或移動通知;
30.在一年內,員工如犯有二次一般違紀行為;
(二)員工如犯有較重違紀行為將受到書麵警告,並要求其簽收書麵警告記錄。
第四條嚴重違紀行為
(一)下行為為嚴重違紀行為:
1.散布謠言,致使公司蒙受嚴重不利而有事證者;
2.全月累計或連續曠職一日者;
3.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
4.為了自己購買而遮掩促銷條款或私自改動價格;
5.製造謠言、惡言中傷其他員工、在公司範圍內爭吵、罵架的;
6.拒絕主管人員合理調遣、指揮並有嚴重侮辱或恐嚇之行為者;
7.違反重大安全衛生規定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
8.聚眾鬧事,在公司範圍內動手打人或互相毆鬥的;
9.在公司內聚賭者;
10.無故毀損重要公物或攜帶違禁品如凶器進入公司者;
11.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12.泄露或偷竊公司的機密,情(節)嚴重者;
13.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引起火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4.工作時飲酒滋事,攜帶毒品者;
15.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情(節)嚴重者;
16.營私舞弊,侵吞公有財物者;
17.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後果者;
18.擅離工作崗位,滋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19.隱瞞或偽造履曆者,致公司誤信而受損者;
20.對公司同仁暴力威脅、恐嚇,擾亂秩序者;
21.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門拘留審查有罪或被判有期徒刑者;
22.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