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營私舞弊或個人過失造成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一般失職行為給予口頭警告或書麵警告。
(四)嚴重失職造成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辭退,並保留進一步追究責
任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條懲處程序
(一)任何違紀處分,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1.口頭警告,由部門主管決定,並填寫“違章違紀單”,交人力資源部留存。
2.書麵警告,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決定。
3.辭退決定,由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作出,由店長或區經理批準。
4.如對員工進行書麵警告以上紀律處分,應及時將所有的證據材料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5.如對本員工手冊中未作直接規定的違紀行為進行處分,不論該行為的嚴重性如何,應事
先征求人力資源部的意見。
(二)員工在受到第一次違紀處分後,12個月內如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升級的處分如下:
1.一般違紀+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
2.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可立即辭退員工,並不支付任何賠償金;
3.較嚴重違紀+較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可立即辭退員工,並不支付任何賠償金;
(三)每項違紀處分都應當通知受處分員工,並要求該員工簽收,員工有權對處分提出意
見。
1.如員工對工作不滿意或對上級的任何指示、決定不服,可按照本條規定提出意見,但是
員工不得以此為理由停止進行工作或履行職責。
2.員工應首先將其意見告知其直接上級。
3.如直接上級無法解決或員工對該上級的意見仍不滿意,則應將其意見書麵遞交二級主管,
並抄送人力資源部主管。
4.如果員工覺得未充分聽取其意見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則有權將問題直接提交人力資源部
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將協調各方解決。
5.最終處分決定一旦作出,員工必須在處分決定上簽字確認,如員工不簽字,部門主管及
人力資源部人員將以掛號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達員工,處分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四)任何處分決定均須歸入員工在企業的內部檔案中,並可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是否歸入人事檔案。
(第十四章)解聘
第一條終止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繼續錄用者,雙方商談續訂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勞動合同按期終止。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定意向,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
(三)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以下條件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1.不符合錄用條件者,通過隱瞞實情獲得轉正;
2.政府規定持證上崗的工種如司機、財務人員等其持證資格喪失;
3.本公司合營期滿;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麵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
(1)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2)績效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3)有重大隱瞞及虛假申報的;
(4)不能或不願服從公司正常調動的。
(5)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難以接受的。
第二條協商解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如員工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
同,公司將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第三條辭退性解聘
(一)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並且不向其支付經濟
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製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後,可以解除與其
的勞動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