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外出辦事而不能進公司的,應該事先填寫“外出工作時間表”並由部門主管簽字,回公司後應即將“外出工作時間表”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二)員工應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曠職:
1.工作時間開始後15分鍾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鍾內下班者為早退;
3.工作時間開始後或結束前15分鍾到4小時內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半天論;4個小時
之外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1天論;
4.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三次,即使累計時間不超過15分鍾,也以曠職半天論;
5.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根據實際缺勤天數按曠職處理;
6.擅離工作崗位,按曠職處理;
7.曠職期間,工資不發;
(三)公司將根據考勤紀錄實行獎懲,具體辦法參考第十三章
(四)員工在年內的考勤記錄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考績製度
(一)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1.試用考核:由部門主管考核試用人員,經評估合格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予以正式錄用。
2.年終考核:每年年底執行。由部門主管對部門員工先行考核後,呈人力資源部總評。
(二)考績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團隊精神、遵紀情況等等。
(三)考績可分為以下等級:
1.傑出,工作成績優異卓越,對組織、公司作出較大貢獻;
2.優秀,全麵完成工作成績且在大多方麵超出標準;
3.勝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達到標準;
4.需改善,尚有未達標準方麵,但經努力可改進;
5.不合格、工作差等,經過提醒教導後仍未改善。
(四)考績結果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屬“不能勝任工作”。
(五)考績工作由主管、經理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專業技能,工作態度以及全年的功過記錄等以客觀的態度予以評定。
(第六章)薪酬
第一條工資構成
(一)員工的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獎金(其中出勤、表現、效益獎各占1/3)、津貼構成。
(二)公司根據員工的職位性質、職責範圍和個人表現確定員工的工資,員工的平均小時工資為其月基本工資除以167.4(員工平均每月工時)。
(三)如果員工按時出勤,並能履行其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遵守主管人員或其他上級的指示,則公司每年將根據公司當年效益情況,給予員工一定數額的獎金,是否給予獎金及獎金的具體數額將由部門主管決定。
第二條工資支付
(一)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
1.工資發放實行先做後付製度,即當月工資次月發放。
2.公司發薪日為每月5-7日,如遇公眾假期,發薪日可提前或推後。
(二)公司按規定從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中扣除個人所得稅,並代員工向政府稅務部門繳納。
(三)本公司員工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月薪所得,亦不得詢問本公司其他員工的月薪所得,
違反此規定的員工應受到相應的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將導致解聘。
(第七章)福利
第一條社會保險
公司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條醫療福利
(一)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按當地有關政策執行。
(三)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待遇。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五)員工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假期
第一條假期類別
(一)公司的假期分為法定(節)假、婚假、喪假、年休假、補休假、病假、產假和事假。
(二)除長病假外,公司給假以“工作日”計。
第二條請假規則
(一)所有休假應事先獲得直接上級主管批準。
(二)所有假別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按請假核準權限獲批準後,統一交人力資源部備存。
(三)所有員工必須在休假完畢後立即至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法定(節)假日
(一)員工每年享有共計十個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1.元旦一天
2.春(節)三天
3.勞動(節)三天
4.國慶(節)三天
(二)公司可要求員工於法定(節)假日進行工作,並按照有關法律、本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
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四條婚、喪假
(一)員工結婚給假3個工作日。符合計劃生育晚婚的(男員工晚於25歲,女員工晚於
23歲,或晚於政府規定的年齡)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1.婚假工資照發,但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供結婚證明。
2.婚假隻能在結婚日前或後1個月內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店長或區經理特批。
(二)如員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憑醫院《死亡通知書》,公司將給予員工最長三天
的喪假。
1.員工如需請喪假,須提前通知人力資源部。
2.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條年休假、補休假
(一)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製度
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後,每年享有一次連續6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
期間將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和補貼。年休假允許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