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零用金之設置劃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財務部負責各單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總務組負責設置零用金管理人員,盡可能由原有辦理總務人員兼辦,必要時再行

研討設置專人辦理。

(二)零用金額暫定,工地每月經常保持5萬元,將來視實際狀況或減或增,再行研辦。

(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單位零星費用開支,如需預備現金,應填具零用金借(還)款通知單,交零用金管

理人員,即憑單支給現金。

2.零用金之暫支,不得超過1000元,特別事故者應由企業部經理核準。

3.零用金之借支,經手人應予一星期內取得正式發票或收據加蓋經手人與主管之費用

章後,交零用金管理人衝轉借支,如超過一星期尚未辦理衝轉手續時得將該款轉入經手人

私人借支戶,並於當月發薪時一次扣還。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業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應設立零用金帳戶,並編製收支日報送呈經理核閱。

2.零用金每星期應將收到之發票或收據,編製零用支出傳票結報一次,送交財務部。

3.財務部收到零用金支出傳票後,應於當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總額與周轉。

4.財務部收到零用金支付傳票,補足零用金後,如發現所附單據有疑問,可直接通知各

部經手人辦理補正手續,如經手人延擱不辦得照有關規定辦理。

5.零用金帳戶應逐月清結。

(五)零用金應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據,存財務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六)本細則經奉準後實施。

四、借款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程序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製度,依據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實施大綱,特製定本標準及程序。

第二條借款審批及標準

(一)出差人員借款,必須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憑證”,填寫好該憑證後,先經部門經理同意,再由各線主管領導批準,最後經財務經理審核後,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三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二)外單位、個人因私借款,填寫“借款憑證”後,一律報財務總監審批,經財務經理審核後,方予借支。凡職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三)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一條第一款。

(四)試用人員借支旅差費或臨時借款,須由正式員工具擔保書或簽認擔保,方能辦理,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有連帶責任。

(五)各項借款金額3000元以內按上述程序辦理,超過3000元以上的需報請財務總監審批。

(六)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三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後結欠部分金額或三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部門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

第三條出差開支標準及報銷審批

(一)住宿

公司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平均每天不能超過80元,主辦業務不能超過60元,業務員不能超過45元。高層領導因工作需要住宿費超過80元標準後經財務部總監批準後可予報銷。

(二)出差補助

按出差起止時間每天補助30元。

(三)市內短途交通費

控製在人均每天30元以內,憑票據報銷。

(四)其他雜費

如存包裹費、電話費、雜項費用控製在人均每天10元內,憑單據報銷。

(五)車船票

按出差規定的往返地點、裏程,憑票據核準報銷。

(六)根據出差人員事先理好的報銷單據,先由主管會計對單據全麵審核,同時按出差天數填上住勤補貼,然後由部門經理簽認報有關各線主管領導批準,財務經理審核後,方能報銷。

(七)出差坐飛機,需由部門經理批準,連續三個月虧損單位人員出差,一律不準乘坐飛機(特殊情況報上一級領導批準)。

第四條業務招待費標準及審批

(一)總公司本部各業務部的業務招待費,控製在各部門完成的營業收入的2.5‰之內,由部門經理掌握,總公司本部的各行政職能部門,按總公司分配下達指標使用,由財務部經理掌握,下屬公司根據完成的營業收入,控製在4‰內,由經理掌握開支,超過一部分一律在年終利潤分配留成公益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