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員工探親交通費按國家規定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內交通費規定
(一)市內工作交通費。
1.員工在市內聯係業務,公司無配給自行車、摩托車、又不能安排公司車輛者,憑乘坐的公共汽車票列明去向,公幹事由經主管領導審核,成本中心負責人簽字憑據報銷。
2.員工因在市內聯係業務由公家配置自行車者,每月按10元標準將公司修理費包幹到人,每輛車從購買之日起包幹五年。五年內丟失、損壞一律自理,也不另發交通費及報銷市內車票,由此影響工作,責任自負。
(二)員工上下班交通費。
1.員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點2公裏以上,無公司交通車接送上下班,公司又無配給自行車(或摩托車),可按公共汽車月票收據金額報銷。
2.符合第1條條件用私人自行車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車月票金額發給自行車維修費。
3.上述兩類補助請各部門在員工報到上班後即將申請報告報行政部審批備案,每年終了後七天內,由各部門造冊申報,行政部按備案記錄結合考勤核批發放。
4.對於不享受交通費補助的職工,經常因公騎私人自行車外出的,經各部門成本中心負
責人批準,發給每月10元的自行車修理費。
第四條加班、夜班、值班和誤餐費的規定
(一)加班費規定:
1.法定(節)日(聖誕(節)、勞動(節))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
(本人月工資-浮動工資25.5×200%)×加班天數
2.法定假日以外平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本人月工資-浮動工資25.5×150%)×加班天數
3.員工加班要從嚴控製,事前報部門經理批準。加班隻限於工程搶修,(節)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但月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超過48小時報總經理批準。
4.員工加班後,可以補休而不領加班費,但須辦理補休的登記手續。
5.員工出差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和超過工作不計加班費。
6.加班費經人事部審核後,由財務部發放。
(二)夜班費規定,員工在每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上班工作,不能睡覺,夜班費每人每夜8元。
(三)值班費,市內員工到特區範圍內工作(或反向途徑)、不能在公司或家裏吃午餐者,由各成本中心負責人簽字報誤餐費8元。報告列明時間、地點、工作內容,由人事部審核,財務部發放。
第五條外勤津貼規定(一)生產人員從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業按出勤天數,每人每天津貼2元。當天出工在2小時至4小時者,按半天計發,不足2小時者不發津貼。
(二)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跟班作業,可以按生產人員標準領取外勤津貼。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辦及業務部室外勘察人員,基建辦RSU安裝人員、基建管理人員、財務部市內采購員、報關員、行政部食堂采購員等,即按實際天數每人每天津貼1元(有勘察設計、安裝提成獎領取者則停發該項津貼)。
(四)汽車司機的各類補貼另見專題發文。
第六條其他福利待遇
(一)員工醫療費用報銷按有關規定執行。但每單200元以上必須由財務部經理審核。
(二)室主任、各類師以上人員自用石油汽罐,憑據由行政部審簽到財務部報銷。
(三)本公司工作人員(含合同製職工),每人每月發放洗理費25元、書刊費20元、水電補貼35元、物價補貼73元、糧價補貼20元、煤氣補貼45元。
第七條清涼飲料費規定(發放時間每年5-10月)。
1.發放範圍原則上按第六條第三項。
2.發放標準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準預算確定,人數由人事部提供,具體由行政部安排報銷。
第八條員工計劃生育按最新印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員工服裝補貼和發放,參照服裝補貼和發放辦法,凡是公司正式員工(含合同製職工)每兩年發放夏裝、冬裝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員每年發領帶一條;生產人員按勞動保護規定時限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條對於臨時去港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按深府(1986)298號文的規定執行。對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按(84)財外字第610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解釋權在公司財務部。
三、零用金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