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資金管理與財務計劃(2)(2 / 3)

4.出納部門收入的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者,方得視為“收訖”,收入的支票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門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業務部門或經辦部門向債務人催收,並通知審計部門處理。開出的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視為“付訖”。

5.出納部門對收支傳票屆滿兩周,尚無法執行收付時,應通知會計部門處理。

6.出納部門將付款支票層送各級主管蓋章時,應檢附有關的支出傳票,並於傳票上注明銀行存透賬號、支票號碼及支付金額。

7.凡將A銀行存款提存B銀行,或將銀行存款提還透借戶,或由銀行存款戶中提補庫存現金時,均應經負責財務調度主管核準後,由出納部門填單,或書麵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賬憑證後予以辦理。

第四條有價證券收付

1.出納部門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執行收付,如因情況特殊,先由出納部門根據核準文件直接收付時應立即填單或書麵通知會計部門補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經執行收付後,收付有價證券人員及主管出納人員,應於記賬憑證上簽章,以示收訖或付訖。

2.出納人員收到各項有價證券,以存放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關於銀行保險箱開啟的印鑒,應由各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3.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填單或書麵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賬憑證。

第五條登記及報告

1.出納部門,每日收支完畢,登記“現金簿”“銀行存透明細賬”後,應編製“現金及銀行存透日報表”,連同該日收支傳票,於翌日送會計部門。

2.銀行對賬單應直接送會計部門核對,並編製調(節)表。

第六條周轉金設置與收付

1.總公司及所屬機構有關部門,視其業務需要,得呈準設置周轉金,其金額由各有關部門會同會計部門報請總經理核定。

2.周轉金的動用得由各部門主管核定。

3.經管周轉金的部分,應設置周轉金收支登記單,根據原始憑證登記。

4.周轉金的支出,以原設置目的範圍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

5.周轉金於年終時應一次退回會計部門,必要時於翌年再向會計部門續借

6.周轉金的經營情況,應由會計部門不定期派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簽報主管核閱。

7.經管周轉金人員,應盡管理職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公司蒙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有關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8.周轉金如奉總公司之命令撤銷時,原請領部門應將周轉金立即繳回。

第七條出納人員

1.凡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的出納及保管人員,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應由編製內正式職員充任,不得由試用人員或工人辦理。

(2)不得兼任福利、工會機構有關會計、財務及主計等職務。

2.經管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而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有關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如有挪用庫存、侵占公款等不法情事者,除要求賠償,依法追究辦理外,其直接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

六、流動資金管理製度

第一條流動資金既要保證需要又要(節)約使用,在保證按批準計劃供應營業活動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較少的占用資金,取得較大的經濟效果。

第二條要求各業務部門在編製流動資金計劃時,嚴格控製庫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占用資金不得超過比例規定,即經營總額與同期庫存的比例按1∶2的規定。

第三條超儲物資商品,除經批準為特殊儲備者外,原則上不得使用流動資金,隻能壓縮超儲的商品、物料以減少占用流動資金。

第四條要嚴格遵守不得挪用流動資金進行基建工程的規定。

第五條使用的基本要求:

1.在符合國家政策和公司董事會、總經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資金周轉,擴大經營,減少流動資金的占用。

2.對商品資金的占用,應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盡量壓縮。

3.嚴格控製家具、用具的購置。

4.要加速委托銀行收款和應收款項的結算,減少對流動資金的占用。

5.各業務部門每月上報經濟業務報表的同時,上報流動資金使用效率的實績,即流動資金周轉次數和流動資金周轉一次所需的天數。

七、資金管理適用表格

表1現金收支預算表

日期:月日部門別

日期收支類別摘要收入支出

月日

總計

經理審核填表

表2現金存款日計表

月份:年月

日期現金存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