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間的競爭,XX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新代理店的設置

XX公司在設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谘詢代理店的意見,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指定法院

當發生本規定的相關紛爭時,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裁決。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廢止、修正

本規定的廢止、修正等事宜須經由代理店會協議後才能實施。

五、經銷商管理製度

第一條銷售指標

1.銷售指標的確定

a.根據公司下達的年度銷售指標,確定各區年度銷售指標並將其按月分解下達。

b.各區域主管和業務員,將相應承擔不同的銷售指標。

2.指標包括銷售額指標和區域經銷商開發數量指標。

3.指標按月統計,由區域主管將完成情況上報銷售部經理。

第二條獎勵辦法

1.實行業務員銷售全額提成的辦法,按月銷售額(以到帳為準)提取銷售提成,每月由銷售部經理核算並上報總公司財務部審核批準。

2.提成包括:業績獎金、業務招待費、傭金、市內交通費等費用。

3.指標實行按月考核提成,實行按季發放製,每季度未發放其該季度各月應發的提成總和。

第三條基本市場的調查

1.由銷售部經理組織業務員對負責的區域進行基本市場的情況調查,從而確認銷售渠道的發展與趨勢。

2.調查的內容應包括:

區域基本情況:即人口、經濟狀況、消費者結構、購買力等。

市場容量:包括現實的與潛在的市場需求。

消費者偏好:品牌偏好、品種偏好、價格偏好、購買地偏好。

競爭對手情況:競爭對手實力,網絡體係,經營業績等。

經銷商情況:經銷商數量、實力、業績,經營特點,經營信譽等。

零售商情況:零售商的分布、範圍以及其他情況。

3.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寫出調查報告,並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確定該市場的進入方式。

4.根據市場基本情況,確認一定數量可供合作的經銷商,以備調查與選擇。

第四條經銷商的調查

1.在深入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將所確認的經銷商下分類進行調查。

2.調查後填寫《經銷商調查表》。

3.根據調查結果,對所調查經銷商進行綜合評價。

4.由區域主管將調查結果上報銷售部經理,銷售部經理會同營銷總監、總經理對所調查經銷商進行優選核審批。

第五條經銷商的談判原則與策略

1.一般經銷商的談判由銷售部經理和區域主管進行,重點經銷商的談判由銷售總監及銷售部經理出麵進行。

2.因各經銷商的具體情況不同,合作意向及詳細條件也各不相同,談判中應堅持公司的根本利益,並注意區別對待,靈活運用。

3.約束條款必須完備,以防問題一旦出現,給公司造成大損失。

4.合同期限應適度,一般不宜過長,以便公司根據合作效果及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變更和終止合同。

5.合同起草時,應先讓對方提供合同文本,這樣可以把對方“亮”在明處,排除對方隱藏的“陷阱”,我方可以爭取主動。

6.合同文本規範雙方行為的法律文件,必須慎重推敲,尤其是細(節)要格外小心,概念含糊不清的條款不能使用,以防今後“扯皮”。

7.合同簽約前雙方應提供齊備合法的經營證件,同時要複印存檔。

第六條合同的審批與簽定

1.雙方共同起草的合同定稿後,先上報公司法律部門進行文本審核,若存在問題時要進行再修改。

2.雙方合作合同應統一由公司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來簽訂,一般應由公司總經理簽訂。

3.委托代理人簽約時要出具法人委托書,並交對方存檔。

4.有關資料,如房產證明,房屋建築藍圖,對方的營業證件等,應當有詳細的複印件和所簽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5.合同簽訂後,統一存檔。

第七條經銷商製定價格方案

(一)經銷商的供貨價格方案由銷售主管製訂,並上報銷售總監,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二)沒有新方案公布前,所有經銷商業務一律按既定價格方案執行。

(三)定價依據

1、生產成本、運雜費、稅收、管理費用。

2、本產品不同於其它產品的品質。

(四)返利辦法及時間

1、根據客戶銷量及要求,分別為:季、半年、一年不等。

2、除表內返利規定外,銷售額達到nA萬元+nA萬元×30%以上的再另加重獎。

3、以上6檔不足下一檔者按本檔返利。

4、月返利在下月以上同第一次進貨時間為準。

5、如經銷商願意以貨抵款(其貨價按出廠價供給)所返貨物隨貨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