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采購作業方式
除一般采購作業方式外,采購部門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購特性,選擇下列一種最有利的方式進行采購:
(一)集中計劃采購: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須以集中計劃辦理采購較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項目,通知各請購部門依計劃提出請購,采購部門定期集中辦理采購。
(二)長期報價采購:凡經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較大宗的材料,采購部門應事先選定廠商,議定長期供應價格,呈準後通知各請購部門依需要提出請購。
第八條采購作業處理期限
采購部門應依采購地區、材料特性及市場供需,分類製定材料采購作業處理期限,通知各有關部門以便參考,遇有變更時,應立即修正。
第九條國內采購作業處理流程:詢價、比價、議價
(一)采購經辦人員接獲“請購單(內購)“後應依請購案件的緩急,並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采購記錄或廠商提供的資料,除經核準得以電話詢價之外,另需精選三家以上的供應商辦理比價或經分析後議價。
(二)若廠商報價的規格與請購材料規格略有不同或屬代用品者,采購經辦人員應檢附資料並於“請購單“上予以證明,經主管核發後,先會使用部門或請購部門簽注意見後呈核。
(三)屬於買賣慣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購量超過請購量),采購經辦人員於議價後,應於請購單“詢價記錄欄“中注明,經主管簽認後呈核。
(四)對於廠商的報價資料經整理後,經辦人員應深入分析後,以電話等聯絡方式向廠商議價。
(五)采購部門接到請購部門以電話聯絡的緊急采購案件,主管應立即指定經辦人員先行詢價、議價,待接到請購單後,按一般采購程序優先辦理。
(六)“試車檢驗“的采購條件,采購經辦人員應於“請購單“注明與廠商議定的付款條件呈核。
第十條呈核及核決
(一)采購經辦人員詢價完成後,於“請購單“詳填詢價或議價結果及擬訂“訂購廠商““交貨期限“與“報價有效期限“經主管審核,並依請購核決權限呈核。
(二)采購核決權限(略)
第十一條訂購
(一)采購經辦人員接到經核決的“請購單“後應以“訂購單“向廠商訂購,並以電話或傳真確定交貨(到貨)日期,同時要求供應商於“送貨單“上注明“請購單編號“及“包裝方式”。
(二)若屬分批交貨者,采購經辦人員應於“請購單“上加蓋“分批交貨“章以資識別。
(三)采購經辦人員使用暫借款采購時,應於“請購單“加蓋“暫借款采購“章,以資識別。
第十二條進度控製及事務聯係
(一)國內采購部門應分詢價、訂購、交貨三個階段,以“采購進度控製表“控製采購作業進度。
(二)采購經辦人員未能按既定進度完成作業時,應填製“進度異常反應單“並注明“異常原因“及“預定完成日期”,經呈主管核示後轉送請購部門,依請購部門意見擬訂對策處理。第十三條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門應按照已辦妥收料的“請購單“連同“材料檢驗報告表“(其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部分,應於收料單加蓋“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章)送采購部門,經與發票核對無誤,於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後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應於結帳前,辦妥付款手續。如為分批收料者,“請購單(內購)“的會計聯須於第一批收料後送會計部門。
(二)內購材料須待試車檢驗者,其訂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規定辦理付款,未訂合同部分,依采購部門呈準的付款條件整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