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物資采購管理(1)(1 / 3)

第一(節)物資采購標準管理流程

一、請購作業

第一條請購部門的劃分

各項材料的請購部門如下:

(一)常備材料:生產管理部門

(二)預備材料:物料管理部門

(三)非常備材料:

1.訂貨生產用料:生產管理部門

2.其他用料:使用部門或物料管理部門

第二條免開請購單部分

(一)部分總務性物品免開請購單,並可以“總務用品申請單“委托總務部門辦理,但其核決權限另訂。

(二)零星采購及小額零星采購材料項目。

第三條請購核決權限。

(一)內購:

1.原料:

(1)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上者,由主管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至5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5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2.財產支出:

(1)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至2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2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3.總務性用品:

(1)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至1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附注:凡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請購項目應以“財產支出“核決權限呈核。

(二)外購:

1.請購金額預估在10萬(含)元以下者,由經理核決。

2.請購金額預估在10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第四條請購案件的撤銷

(一)請購案件的撤銷應立即由原請購部門通知采購部門停止采購,同時於“請購單(內購)“或“請購單(外購)“第一、二聯加蓋紅色“撤銷“的戳記及注明撤銷原因。

(二)采購部門辦妥撤銷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采購部門於原請購單加蓋“撤銷“章後,送回原請購部門。

2.原“請購單“已送物料管理部門待辦收料時,采購部門應通知撤銷,並由物料管理部門據以將原請購單退回原請購部門。

3.原請購單未能撤銷時,采購部門應通知原請購部門。

第五條請購單的開立、遞送流程

(一)請購經辦人員應依存量管理基準、用料預算,參酌庫存情況開立請購單,並注明材料的品名、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經主管審核後依請購核決權限呈核並編號(由各部門依事業部別編訂),“請購單(內購)(外購)“附“請購案件寄送清單“送采購部門。

(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屬同一供應廠商供應的統購材料,請購部門應以請購單附表,一單多品方式,提出請購。

(三)緊急請購時,由請購部門於“請購單““說明欄“注明原因,並加蓋“緊急采購“章,以急件卷宗遞送。

(四)總務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門按月依耗用狀況,並考慮庫存情況,填製“請購單“提出請購。

二、采購作業

第六條采購部門的劃分

(一)內購:由國內采購部門負責辦理。

(二)外購:由國外采購部門負責辦理,其進口業務由業務部門辦理。

(三)總經理或經理對於重要材料的采購,可直接與供應商或代理商議價。專案用料,必要時由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專人或指定部門協助辦理采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