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第十八條廠內住宿人員攜帶人個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
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第十九條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
第二十條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注明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後放行。
第二十一條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第二十二條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2.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即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三條處理外,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處理。
第二十四條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後放行。
第二十五條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並應立即呈請處理。
第二十六條警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鎮壓消除時,速采取行動,並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
2.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
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第二十七條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第二十八條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四(節)安全保衛管理適用表格
表1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表
年度
安全主題具體內容實施人監督人實施日期
表2安全工作檢查表(1)
部門:年月日
檢查場所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建議改善事項處理結果檢查人現場負責人
部門主管:現場負責人:檢查人:
安全工作檢查表(2)
部門年月日
檢驗項目待改善事項說明備注複檢
1.消防□無法使用□道路阻塞
2.滅火器□失效□走道阻塞□缺少
3.走道□阻塞□髒亂
4.門□阻塞損壞
5.窗□損壞□不清潔
6.地板□不潔□損壞
7.廠房□破損漏水
8.樓梯□損壞□阻塞□髒亂
9.廁所□髒臭□漏水□損壞
10.辦公桌椅□損壞
11.餐廳□損壞□汙損
12.工作桌椅□損壞
13.廠房四周□髒亂□廢棄未用
14.一般機器□保養不良□基礎鬆動
15.空壓線□基礎不穩□保養不良
16.插座、開關□損壞□不安全
17.電線□損壞
18.給水□漏水□排水不良
19.倉庫□零亂□防火防盜不良
20、廢料□未處理□放置零亂
21.其他
部門主管:現場負責人:檢查人:
表3突發事故報告表
報告部門:報告日期:年月日
事故種類
發生時間、地點
事故經過
事故
損失人員
傷亡
財產
損失
現場處理
善後處理
事故原因
改善計劃
報
批
總經理
分管副經理
安全部門經理
安全主管
總經理:廠長:辦公室主任:檢驗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