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7.對於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並在其規定的示度範圍內使用。
8.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第六條附則
1.本準則經呈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節)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使警衛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警衛人員的服勤,係代表本公司執行職務。
第三條警衛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輟,其各班服勤時間,由警衛課訂定呈準公布實施。
第四條警衛人員的職責規定如下:
1.工廠及辦公處所各種事故之預防,警戒及廠區(房)巡邏事項。
2.工廠及辦公處所突發事故之應急措施。
3.進出工廠及辦公處所的外賓及員工之管製,聯絡登記事項。
4.進出工廠車輛的管製事項。
5.進出工廠物品的查驗及放行。
6.防止竊盜,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7.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警衛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恪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尤應嚴遵下列守則:
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
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於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4.服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置,並立即報告上級。
5.服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情事。
6.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籬牆等有缺損時,應即建議廠務單位處理。
7.應管製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掛識別證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並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工廠需料外對危險或易燃品應嚴拒攜入。
8.應遵照巡邏路線按時或不定時巡邏工廠各處。
9.交換班時,應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並將服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列)入“警衛日誌簿”,檢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廠單位及警衛課核閱。
第六條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並製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第七條確實管製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卡紀錄。
第八條員工在勤務中因公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公出申請書或請假記錄卡,始允其外出,並在公出單或到工卡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考。
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之核準權責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經副理以上人員由警衛登記進出。
第九條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第十條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警衛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並聯絡有關單位接待。非經廠單位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
第十一條協力廠商長期派駐工廠人員,得憑廠務單位發給之識別證進出工廠。
第十二條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廠者,應憑廠務單位所送之名單核對相符後,準予進廠。但本廠課長(含副課長)以上人員得於登記後進廠。
第十三條公司或其他各廠同仁得憑識別證辦理登記後進廠。
第十四條廠內住宿人員,在勤務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者,應即通知舍監室處理。
第十五條物品放行應憑核準的放行單核對無誤始得放行。經警衛簽認後之放行單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設備等)及授權核準人員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第十六條各協力廠商交貨時所隨帶他家廠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警衛人員查驗登記於離廠時再經警衛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後始予放行。
第十七條離廠人員經警衛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並以下列程序處理:
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
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