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安全保衛管理(2)(1 / 3)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並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台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並應檢查處理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10.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麵參加搶救,一麵沉著指揮救火,並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並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鍾應即敲打。

14.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15.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麵指揮救火,一麵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6.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第三條竊盜防範

1.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後應放置於安全之櫥櫃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2.守衛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3.夜間值勤的守衛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4.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5.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衛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6.辦公室應於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後關閉門窗,並確實下鎖。

7.竊案發生後,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第四條身體傷害的預防

1.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2.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3.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4.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5.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6.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7.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8.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9.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10.不得穿著鬆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11.工具應放置於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麵。

12.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於衣袋中。

13.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並應戴必要的眼罩。

14.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15.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16.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17.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係者聯絡。

18.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後行之。

19.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第五條機械工具的處理

1.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2.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準許,並聽取說明後始可操作之。

3.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後行之。

4.機械的清掃注油時應轉動停止後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5.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