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安全保衛管理(1)(3 / 3)

2)、使用機電設備後,每次清潔機器,切斷電源,確保安全可靠。

3)、登高作業時,現場須有安全保護,使用合適的架梯工具。

4)、隻有電工或專業人員才能安裝電線、維修電器設備。

5)、各部門、下屬企業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要由安全、消防部門審查,評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第四條責任及考核

1.公司製定安全消防考核指標體係。

2.公司應按有關規定為公司財產投保火災險和公眾責任險。

3.公司任何人發現火災或其他安全問題都應迅速報警,各部門或員工應為報警無償提供方便,有為撲救火災提供幫助的義務。

4.公司在消防隊到達前應迅速組織力量撲救、減少損失;火災後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並保護好現場及協助查清火、災原因。

5.公司對因撲救火災、消防訓練、製止安全事故、見義勇為而受傷、致殘、死亡的,其醫療、撫恤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各部門安全、消防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決定相應的獎勵或處罰。

7.對各種安全消防事故的責任人和違反本辦法的,將從嚴處罰,分別給予罰款降級乃至辭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附則

1.本辦法由行政部安保科負責解釋、補充工作,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後頒布執行。

三、消防隊組織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係依據本公司工業安全管理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設兩個分隊,每分隊各設連絡、滅火、救護等班。

第三條分隊設分隊長一人,由一級主管兼任之,每班各設班長一人,由組長以上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各分隊所屬班員,均就本公司從業人員中選定之,其名額按實際需要選派之。

第五條本隊為推行消防工作之需要得設幹事一人,由人事室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六條本隊分隊隊長班長之職責如下:

1.分隊長:秉承總經理之命辦理隊員之組訓及消防勤務之推行事宜。

2.班長:秉承分隊長之命,領導所屬隊員執行本班之勤務。

(1)連絡班:於消防緊急措施實施時,連絡各班配合動作及引導外界消防隊迅速展開工作並辦理臨時指派之事項。

(2)滅火班:於消防緊急措施實施時,從事水電管製,搬取滅火器材,迅速撲滅火種,並最後檢查現場等事項。

(3)救護班:於消防緊急措施實施時,擔任安全繩梯之掛放,鐵板之放置及協助從業人員之逃難及火場物品之搶運、指揮等事項。

上項各班勤務,如人手不足時,在場從業人員應協辦之。

第七條本隊定每半年舉行消防訓練一次,每年舉行消防演習一次。班長以上幹部及隊員均應參加之。

第八條所有消防器材之設備,保養及其日常之檢查工作,由本隊指派之隊員及幹事負責辦理之。

第九條本辦法經呈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二(節)工業安全管理操作流程

第一條總則

1.本公司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2.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火災、竊盜、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3.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4.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5.領班以上的幹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並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6.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7.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麵的職責。

8.危險發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並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第二條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2.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係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注意溫度及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