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安全保衛管理(1)(2 / 3)

8.服從現場主管指揮,見義勇為,身無士卒,奮力撲救;

9.接到疏散通知,切勿搭乘電梯,由安全樓梯轉移。

第八條附則

本守則由行政管理部安保科解釋、補充,經總經理辦公室會議批準執行,修改亦同。

二、消防管理守則

第一條總則

為加強公司安全消防意識,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穩定的工作環境,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劃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a、製定並落實安全消防責任製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b、配備安全消防器村,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c、管理本公司的專職或群眾義務消防隊;

d、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滅火訓練;

e、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2.公司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公司安全消防體係和分層責任製,橫向到邊,縱向到人。

職責落實、

a、各部門應確立各自的責任人,並製定相應的安全消防製度的措施。

b、各部門確立各自的防範重點部位和防範對策。

c、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備有記錄。

d、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識,進行培訓和示範教育,有條件的應舉辦模擬演示。

e、公司所有員工遵守安全守則。

第三條消防管理規定。

1.每天下班、(節)假日應關好門窗、電燈、開關、水龍頭或其他用電、用水設施。

2.上班時間外出應及時鎖好抽屜、櫥櫃,鑰匙隨身攜帶,最後離開者關窗鎖門。下班和午休時間文件、現金妥善存放。

3.財務部門之重要票據、支票等一律入保險箱隨時上鎖。

4.現金一般不要存入過夜,應及時押解銀行。

5.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住宿。

6.安保人員按時到崗,門衛值班、值日、領導值班製度正常運作。

7.公司製定詳細的防火、滅火管理製度以及實施細則。

8.公司建築工程和內裝修防火設計,且須符合國家和當地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建築工程和內裝修防火設計,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後組織實施,且不得私自改動。施工完成後,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9.公司施工應落實防火安全製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院的消防工作。

10.公司內下列場所應當設置疏散指示標誌、緊急照明裝置和必要的消防設施: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房、儲存場地;

2)、高層建築、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倉庫;

3)、車隊、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變電站;

4)、醫務所、子弟學校、招待所、飯店;

5)、臨時搭建的房屋、商店、農貿市場、展銷會場。

11.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設備,必須是有國家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的產品。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狀和電氣線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並定期檢修。

12.禁止在火災危險的場所擅自動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應事先提出申請,說明安全措施,經安保部批準後才予以使用。

13.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對電焊、氣割、砂輪切割、煤氣燃燒以及其他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必須依照有關安全要求操作。

14.禁止在辦公和宿舍地使用自製或外購電爐取暖或飲事。員工不得在禁煙區吸煙。

15.公司根據現有消防狀況和財力狀況,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挪用,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16.公司下列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1)各級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設備的安裝、操作、維修人員;

4)、易燃易爆品倉庫管理人員;

17.各部門、下屬企業的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1)、使用電梯,須專人管理,定期檢修,電梯工憑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