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檔案圖書管理(2)(3 / 3)

需要補級的資料原則上不外借,由資料室妥善保管。

第七條附則

1.本管理製度由行政部製定並報董事會研究決議後實施,解釋與修改亦由行政部負責。

二、資料室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提供技術人員進修、研習、修護等應備之技術資料,特實施資料管理。

第二條凡有關技術方麵之資料,如“技術手冊”、“零件手冊”、“零件價目表”、“技術通報”、“技術圖表”、“技術性刊物”、“參考書籍”及“技術性說明書”等悉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但不包括本公司之藏書。

第三條前條所指各項資料,統由行政部列冊管理,行政部應備妥一套完整之資料,不得外借,並宜另加標印識別之。

第四條行政部除自存貨料列冊管理外,並應依各服務單位之工作性質及其需要,適量供給之。資料發給後,各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第五條凡已失時效或內容業經大幅修改之資料,不宜再使用時,行政部應予收回銷毀,各單位不得自行處理或遺贈他人。

第六條凡應予繼續保存之資料,行政部應依資料之性質,予以分類後歸檔之。

第七條國外部向國外訂購新商品前,有關商品之說明資料應轉行政部研究歸檔,並於訂購時同時向廠商索取有關之技術資料,如“技術手冊”、“零件手冊”“零件價目表”等最遲應於商品進口後一個月內,提供給行政部做為售後服務及訂購零件之依據。

第八條資料因遺失,或殘缺不全不付使用時,行政部應即以內部聯絡函通知國外部申請補充。

第九條對於本公司商品之修護及使用技術有直接助益之參考書籍,各單位人員建議行政部選購,一經購入,即依本章之規定管理。

第十條凡對本公司商品之修護及使用技術有直接助益之技術性刊物“期刊”,經呈核準後,得由行政部訂閱,唯行政部應逐期將其內容、要點作成“技術通報”,寄發各單位。

第十一條國外部於接獲廠商提供之原文“技術通報”之當天,應即轉送行政部研究,行政部於該資料送達之一周內,應譯印妥,並即分發各單位,供修護參考。

第十二條國外部於接獲廠商寄達之技術資料(技術通報除外)後,應即轉送行政部列管,如屬必要應列入行政部月份工作計劃內,限期編譯完成。

第十三條各單位保存之資料,如破損不堪使用,應繳舊換新,舊資料由行政部負責銷毀,如果遺失,遺失人應提書麵報告送交行政部研懲後補發之。

第十四條遺失如為參考書籍,應依時價賠償,如依廠商提供資料,應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所有技術資料,除因工作需要,應分發各單位使用者外,並視資料之重要性而得借閱或借出研讀。

第十六條技術資料如欲借出,應於“借出卡”上簽名,並應依限期歸還,唯其對象,限為公司之技術人員,一旦遺失應依第十四條論處。

第十七條如各單位資料遺失而無法確定遺失人時,負責保管人員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十八條行政部每年至少應實施兩次不定期檢查,每次檢查得選出最優及最劣單位各一名,分別予保管人員以獎懲之。

三、圖書資料管理適用表格

表1圖書資料借閱登記簿

編號名稱金額借閱人借出

日期歸還日期批準人有無押金備注

表2借出卡

分類表號

資料名稱

購入價格

歸檔日期

借出時限

借出日期借出人歸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