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麵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遊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遊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遊和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麵協議後,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遊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遊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三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遊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