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與經理人員之間的治理關係存在非產權契約化,甚至扭曲問題。主要表現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中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治理關係具有非產權契約性質。從企業產權契約視角來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及董事成員與總經理之間的關係,既是一個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產權契約關係,又是一個人力資本之間的產權契約關係。就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產權契約關係來說,董事會作為非人力資本的委托人,其治理權力來源於非人力資本,而總經理作為被治理的對象,以人力資本所有者身份成為非人力資本的代理人。二者之間形成一種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產權契約關係,但由於董事身份的官員化和總經理身份的官員化,導致二者治理關係的非產權契約化。就人力資本之間的產權契約關係來說,董事和經理都是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二者之間的治理關係應該體現為一種人力資本之間的產權契約治理關係,這種治理關係同樣被二者的官員身份行政化了。
(4)監事會構成缺陷及其職能發揮障礙。一是《公司法》關於監事會構成的有關規定存在模糊性。如監事會構成由適當比例的職工和股東組成,但職工比例是由股東主導的公司章程確定的,這使得職工監事的比例具有模糊性。二是監事會職權模糊。《公司法》第54條、第126條關於監事職權有關檢查公司財務和監督董事、經理人員的規定模糊。三是監事會監督的專業知識、手段存在缺陷。由於監事成員本身不一定具有財務、審計方麵的專業知識,這導致監事會本身存在專業監督的缺陷。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由於業務知識和監督手段欠缺,導致其履行監督職能時必須依靠財務、審計等中介力量。四是監事激勵機製存在缺陷。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的報酬大多由董事會、總經理確定,這導致了監事監督董事、總經理的積極性減弱。五是監事會缺乏獨立性。監事會的獨立性是影響監事會職能的關鍵。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缺乏獨立性表現在缺乏獨立監事和監事在履行職能方麵缺乏獨立性等。
(5)高層管理人員人力資本產權的激勵機製扭曲。企業家(廠長經理)人力資本產權殘缺是導致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激勵機製扭曲的重要原因。在傳統體製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廠長的激勵主要是行政晉升與精神激勵,企業家不僅缺乏剩餘控製權,而且缺乏剩餘索取權。傳統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廠長與工人的工資報酬並無多大區別,這造成了企業家人力資本產權殘缺。在體製轉軌時期,在逐步構建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人力資本產權激勵機製過程中,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人力資本產權仍然存在殘缺問題。高層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產權回報機製扭曲主要表現在存在嚴重的經理內部人控製。高層管理人員的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增強的突出表現是利用其剩餘控製權損害國有股東和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謀取私利等。
根據企業經理理論,國有企業企業家報酬激勵機製和年薪製與非國有企業相同。但是,由於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產生機製差異與國有企業除利潤最大化外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目標等特點,導致國有企業經理人員激勵機製存在扭曲問題。一個非完全從經理人才市場產生的官員主導型國有企業經理隊伍,必然導致經理人員報酬激勵機製存在偏差。我國國有企業經理人員選拔機製的特點導致其報酬和年薪製與非國有企業存在以下差異和問題。一是報酬和年薪製的激勵強度不如民營企業。1998年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為1477.7元,集體企業為2596.2元,私營企業為167787.5元。如原湖南醴陵國光瓷廠鄒鳳樓任廠長10年,1989年退休工資每月才284元。二是激勵機製較弱導致“59歲”現象。如褚時鍵任玉溪卷煙廠廠長17年,為該廠創利稅800億元,但17年全部總收入才80萬元,其報酬收入與其創造的企業績效不相稱。三是年薪製具有隨意性。年薪製不與企業績效掛鉤,業績差的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年薪與業績好的經理人員的年薪一樣。年薪多少也具有隨意性,而且朝令夕改。
(6)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產權契約約束的行政化問題。產權約束包括產權行政約束和產權契約約束。產權行政約束是憑借著政府權力資源在產權重組、拍賣和出售等活動中所進行的行政約束行為,這種約束導致了產權配置的非契約化行為,是一種基於行政命令或官員意誌所產生的行為。它導致了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效率低下、國有資產處置的隨意性、高層經理人員任免的行政行為,特別是國有企業外部市場治理失效等問題。產權契約約束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產權重組、拍賣、出售以及經理人員任免等行為中要以契約為基礎,而非按照政府官員的行政指令進行。
三、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外部治理的產權契約關係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外部治理的產權契約關係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和產品市場等方麵。
(1)資本市場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曹正漢、羅必良(2000)認為,在職位產權製度下,國家作為資本的供給者沒有能力進入企業,把企業產權讓經理人員按照職位大小掌握,而國家卻承擔經營風險。
我們認為資本市場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與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的差別是由於產權契約的差別引起的。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麵臨的產權契約中,產權主體訂立契約主要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股東的單一性使得產權契約訂立中市場力量較小,即資本市場在訂立產權契約中作用非常有限。單一的國有股東往往很容易被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內部人)套牢。國家提供了全部或絕大部分資本,而在被內部人套牢後又不得不承擔經營風險。在這種產權契約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即使建立了現代股份製度和有限責任製度,但與未進行公司股份製改造前相比在承擔風險方麵沒有什麼兩樣。這也是為什麼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改製初期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效益反而大幅度下滑的關鍵原因。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產權契約中資本市場的缺失是導致資本市場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作用有限的關鍵原因。
由於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在產權契約訂立和履行中存在資本市場的缺失問題,導致不僅資本市場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而且存在非產權契約治理、準產權契約治理問題。就非產權契約治理來說,主要是資本市場力量根本不起作用,完全由政府左右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兼並、並購、出售、拍賣和重組等行為。這可以解釋轉型時期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為何存在大量流失問題。在作為國有股東代表的政府完全左右產權轉讓和非國有股東缺失或力量弱小的情況下,控製權爭奪很難發揮治理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股票的價值由政府官員決定,而這些官員並不是國有股份的所有者,在存在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的情況下,他們為了獲取賄賂而大大低估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股票價值,甚至使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價值一落千丈。
與此相對的情形是,在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權契約中,資本市場力量決定了產權契約中股東主體的多元性、競爭的充分性和經理人員難以將股東產權套牢。資本市場在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要大大高於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
(2)經理市場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張維迎(1995)較早提出了經理人員的選擇邏輯是按照資本雇傭勞動的理論進行的觀點,認為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不能保證或挑選最有才能的企業家,因而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唯一出路是民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