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的產權契約分析(1 / 3)

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等幾個方麵的現狀。

一、委托代理關係現狀

Carsten A。Holz(2002)認為中國國有企業委托代理的行政化表現在經理人員是政府官員的代理人,而政府官員又是政府的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形成有力的控製機製,而且缺乏對代理人的激勵。

(1)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官員化。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官員化表現在二者都沒有擺脫政府官員身份。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屬於政府任命或委派,是政府欽命的準官員。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盡管名義上不是公務員,但屬於上級黨委組織部考察和管理的幹部。其升遷與上級黨委組織考核有密切聯係,上級黨委組織部根據其業績予以提拔和獎勵。三是有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就是前任政府官員,他們到企業任職不過是黨委、政府的人事安排,通過在企業鍛煉後委以重任。如有些國有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業績突出提拔擔任政府官員。四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以準公務員身份參加黨委、政府會議,直接接受黨委、政府指示。政府官員化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並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甚至一些非經濟目標往往成為考核高層管理人員的業績指標。影響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升遷的重要因素是不完全以經濟指標為主,而把政府政策、社會目標和其他因素作為考核高層管理人員的重要指標。

(2)國有企業委托代理關係的扭曲主要表現為低激勵下的收益權和控製權的扭曲。國有企業的代理問題主要表現在利益衝突發生在政府和其他股東之間。政府是主要股東,控製著少數股東或上市公司。由於國有股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所擁有的剩餘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不對稱,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利用所掌握的剩餘控製權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如給自己確定高額報酬,國有股東的剩餘索取權很難實現。有些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與非國有股份的重要股東合謀控製董事會或總經理,在國有資產重組、並購等活動中低估國有資產,或者以管理者或職工持股等名義化國有股為私有,國有企業剩餘控製權被授予對國有資產不負責的代理人。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低激勵或缺乏激勵的情況下,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往往得到委托人的默許,甚至出現代理人常常與委托人合謀共同采取損害國有資產經營的行為,即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關係中收益權和控製權的扭曲或損失是由於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低激勵或缺乏激勵。

(3)國有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契約關係反映在組織結構等方麵層級過多和委托代理成本過高。在組織結構方麵,政府所有的企業通過金字塔形式擁有絕對控製權,政府控製權延伸到所有集團公司。控股公司的風險由金字塔結構引起,政府通過控股公司控製上市公司。即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控製國有控股公司或直接控製國有公司(包括國有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再由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公司控製下屬子公司。這些控製關係一般是基於國有股權進行控製,因而這些國有股權控製鏈實際上是委托代理鏈。由於組織結構的層級過多,導致委托代理鏈過長,國有企業各個層級之間的委托代理契約關係複雜。由於委托代理鏈過多,必然導致委托成本和代理成本增加。國有企業的委托成本包括激勵委托人的成本、委托本身成本(包括委托人設計激勵與約束代理人的成本)和委托人的機會主義成本等。國有企業的代理成本包括激勵代理人的成本、代理本身成本(包括代理人設計激勵與約束次級代理人的成本)和代理人的機會主義成本。

(4)委托代理關係的政府化導致國有企業內部形成行政幹預下的內部人控製問題。這種內部人控製的重要特征表現為國資委和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存在合謀問題。除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低激勵或缺乏激勵外,行政幹預是導致內部人控製的重要因素。為了實現委托人和代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合謀抵禦政府行政幹預的激勵。在一致抵禦政府行政幹預的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合謀形成了內部人控製狀況。這種行政幹預下的內部人控製問題導致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對國有企業利潤的侵吞。行政幹預下的內部人控製往往表現內部人共同變國有資產為內部人所有,使國有資產的蛋糕越來越小。同時,對國有企業的利潤進行侵吞,使國有企業利潤從有到無,甚至為負增長。行政幹預的失敗和內部人控製的加強是委托代理關係的政府化造成的。委托代理關係的政府化表現為委托人和代理人關係的政府行政行為化,包括委托人和代理人產生的政府化,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控製關係的政府化,而非契約化。

(5)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缺乏足夠的激勵與約束關係。作為行政官員角色的委托人缺乏監督作為代理人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激勵,而作為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代理人也缺乏激勵實現委托人所確定的業績目標。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均缺乏激勵與約束的情況下,二者均存在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盡管作為國有企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有主觀願望最大化國有企業的價值,但是在二者均缺乏激勵與約束,或在一方缺乏激勵與約束的情況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就缺乏足夠的激勵與約束實現國有企業價值最大化。在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製過程中,往往強調代理人的報酬激勵問題的重要性,而忽視委托人的報酬激勵問題,如實現了經理人員的年薪製,而沒有實施對作為委托人的董事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人員的報酬激勵機製。特別是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員實際上處於委托人地位,他們缺乏激勵與監督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動力。

二、股權結構現狀

(1)國有上市公司中未流通股比重很高。通過股份製改革,我國國有及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隨著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股份製改造,股權結構從單一股權結構向多元股權結構變化。2004年占全國國有企業(包括控股公司)66.9%的2903家國有大型企業,已有1464家改製為多元控股的國有企業。但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未流通股比例仍然很高,流動股的比重低。據對中石化、寶鋼等6家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及其變動情況的分析,未流通國有股的比重均在50%以上,其中5家在60%以上,3家在70%以上。

(2)國有股權比重較高。在國有控股的企業中,國有股東持股比重較高。在中央控製的國有企業中,90%的國有改製企業仍然保持國有控股形式,而在地方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38%的地方國有改製企業通過改革使國有產權退出了國有企業。一方麵,從理論上說,我國國有股權比重較高,有利於國有股東發揮大股東在收集信息和對代理人的監督方麵的優勢,克服廣大中小股東在監督企業經理人員方麵的激勵與成本障礙,並減少股權分散情況下眾多少數股股東“搭便車”行為。另一方麵,在實踐中,我國國有股權比重較高並不能有效地選擇合格的經理人員,並不具有對所選擇經理人員實施有效監督的激勵。同時,國有股權比重過高,不利於增強國有股票的流動性。國有股權比重較高存在的二律背反使得難以有效實施國有股的減持。

(3)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比例較高。國有企業改製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第一大股東控製企業的產權模式。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改製企業占51%。如清華同方、三一重工、金牛能源和紫江企業四家公司的股權結構中第一大股東比重較高,三家公司前10大股東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為50%以上,其中三一重工和金牛能源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在70%以上。一方麵,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比重較高。在股權多元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中有利於增強國有股的控製地位。另一方麵,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過高會出現大股東治理的二律背反。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監督優勢,但是國有大股東的委托代理缺陷使得它難以發揮大股東的監督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