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我國國有企業定義、分類和效率、盈利狀況(1 / 2)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經過了放權讓利、承包製、股份製改革三個階段。改革的核心是改革國有企業的產權製度,其基本思路是從放權讓利開始,即從給予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經營自主權開始,直到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確立。整個改革過程是促使高度集中計劃體製下的國有企業從無獨立產權到有獨立財產權的過程,是產權契約的重構過程。從產權契約視角分析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問題和對策,對於完善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結構,對於構建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權契約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意義。本章主要從產權契約視角分析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問題和對策,特別是通過產權契約的重構,建立和完善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的內部和外部機製。

據Carsten A。Holz(2002)在《中國的工業國有企業——在盈利能力和破產之間》一書中對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分析,就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來說,直到20世紀90年代末在國內外居支配性的觀點仍然是一種悲觀態度,隻是在近幾年才出現了一種無聲的樂觀主義。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從1978年以來一直是一個不斷前進的過程。從總體上看,我國國有企業要素生產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幾乎沒有什麼增長,在80年代中後期才有了一個高要素生產率的增長。國有企業效率從80年代中期開始停滯,直到90年代後期才有緩慢的增長。我國國有企業一般采取內部融資,其盈利率較低。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工業國有企業的製度存在缺陷。從理論上來看,我國國有企業的利潤問題歸結於公司治理問題。

一、我國國有企業定義、分類

據統計年鑒報告分析,1998年之前國有企業分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純粹國有企業(“pure”SOEs)。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資經營企業(SOE-SOE Joint Operation Enteprises)。國有獨資有限公司(Solely State-own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國有企業的這一界定與1988年我國國有企業法的規定相一致。

據統計年鑒報告分析,1998年以來把新的國有企業定義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State-owned and State-controlled Enterprise)。根據新的國有企業定義,除了純粹國有企業外,國有企業包括由政府控股的所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根據1997年後的國有企業定義,還包括政府持有股份的其他企業(政府至少擁有控製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