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發展中國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問題與對策的產權契約分析(3 / 3)

(6)為了減輕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虧損,對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進行私有化。發展中國家私有化的具體做法主要有出售、公開拍賣、租讓和上市等措施實現國有股的私有化。1981年,巴西宣布出售100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計劃。1988年,巴西成立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公司聯邦委員會。墨西哥政府通過關、停、並、轉等措施將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與政府脫鉤。1982年12月~1985年1月,政府批準與政府脫鉤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共有196家,其中141家直接關閉,向私人直接出售11家。1985年,墨西哥直接向私人出售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有147家。1989~1991年,墨西哥18家國有銀行有10家私有化。1992年,墨西哥完成了整個銀行的私有化。巴西在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進行私有化的同時,也對國有銀行進行了私有化。巴西製定了“州級金融體係重組計劃”,對州立銀行進行了私有化。其措施是先對經營困難的州立銀行實行聯邦政府代管,然後進行拍賣。智利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私有化早於其他拉美國家。從1973年開始,智利政府將原來被國有化的250家企業無償退還給原所有者,後又將232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出售給私人。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智利政府控製的企業隻有43家。1985年之後,智利對剩餘的43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進行私有化。巴西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主要依據1990年頒布的第8031號法令和1994年頒布的第1204號法令實施。第8031號法令製定了巴西私有化計劃,並成立了一個直屬總統府的全國私有化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計劃部部長、總統民事辦公室主任、財政部部長、聯邦管理和國家改革部部長、工商部部長、中央銀行的行長和擬私有化企業的主管部部長組成。巴西的國有企業改製中一些國有企業被私有化,其中,多西河穀公司曾經是巴西最大的國營采礦業壟斷公司,1997年由全國私有化委員會裏約熱內盧證券市場拍賣成交。

從12個發展中國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私有化和公司化的情況來看,私有化企業中經理人員和所有者之間的契約要優於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中經理人員與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其原因在於私有化企業的產權能夠給予經理人員較大的利益。私有化和公司化有相同的政治成本。在私有化的條件下,經理人員由私人股東任命,而公司化則強調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與私有企業經理人員麵臨同樣的競爭性市場。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公司化不僅強調促使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與私有企業遵循同樣的商業法,而且強調消除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準入障礙、補貼和特權,使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和私有企業麵臨同樣的融資環境,給予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和私有企業經理人員同樣的激勵。

(7)擴大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自主權。為了避免政府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過多幹預,印度政府推出《諒解備忘錄》製度,擴大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自主權,並對經理人員實行獎罰等激勵與約束。1999~2000年,印度有108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簽訂了《諒解備忘錄》。印度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對這些企業進行評估,確定優秀、很好、較好、一般和較差等級。印度政府對不同類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賦予不同的經營自主權。擴大大型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在資本運營、聯營等方麵擁有高度的管理權和自主權。1997年印度政府為了把印度天然氣工程管理股份公司、斯庫特有限公司和印度石油有限公司等11家國有企業發展成為全球性跨國大企業而擴大董事會權力,規定這些企業董事由非官方的兼職的技術人員組成,賦予其解散董事會以下職員的權力。

(8)完善董事會製度。林漢川在《印度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組織形式與領導製度》一文中認為印度重視董事會製度的完善。印度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分為專職成員和兼職成員。專職成員由行政管理部門任命,經有關部門推薦、審核後報政府內閣批準,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報總理批準。對於兼職成員由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選舉委員會提名,報有關部門批準。印度頒布董事會構成原則強調職能董事應占50%。印度重視董事人員的專業化,相關領域的專家兼職董事和非官方身份的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不少於1/3.在股份製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中,其董事人員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會在財務、金融和價格等方麵接受政府的指導和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