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發展中國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問題與對策的產權契約分析(2 / 3)

(3)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缺乏經營自主權。由於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受到社會政治等目標的影響,政治和政府的控製程度很高,經理人員缺乏剩餘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缺乏經營自主權和經營責任。如印度國有企業製定價格的政策受政府控製,特別是受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命令支配,不完全受利潤最大化原則支配。人力資源的使用超過實際需求,國有企業中約25%的人員(即220萬)為剩餘人員,設備利用不足,官僚主義作風盛行,缺乏經營自主權。

(4)缺乏競爭性市場治理機製。由於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缺乏競爭性市場環境的壓力,導致企業家缺乏創新精神,缺乏產品競爭市場、經理人才競爭市場和資本市場等,如印度國有企業融資主要通過預算而非資本市場完成。據1991年印度計劃署對133家國有企業的調查發現,整個建設費用比當時超出81.8%。印度國有企業的投入和產出比率較低。1990~1991年度國有企業的毛利與使用資本的比率為10.0%,1991~1992年度為11.6%,1992~1993年為11.4%,1993~1994年度為11.6%,1994~1995年度為13.9%,1995~1996年度為15.8%,1996~1997年度為15.2%,1997~1998年度為16.2%。

(5)國有企業效率低下、虧損不斷增加。1997~1998年度獲淨利潤為1371.99億盧比,而當年國有虧損企業虧損額達655.94億盧比。國有企業共有236家,其中盈利的隻有134家,虧損的有100家,不盈不虧的2家。1998~1999年度虧損增加,該年度國有企業的淨利潤為1323.46億盧比,但虧損額為927.42億盧比,在235家國有企業中盈利的隻有127家,虧損的有106家。

三、發展中國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對策

(1)實行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產權改革,強化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產權約束。可以通過建立多元產權結構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發展中國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普遍存在產權不明晰,缺乏產權約束等問題。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不明晰,政府和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之間財產權利和責任不明確。巴西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資本包括國有資本、私人資本和外國資本等多種形式。

(2)政府與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之間簽訂管理合同。巴西政府根據1991年5月簽訂的137號法令,製定國民經濟管理計劃,成立國民經濟管製委員會,負責起草聯邦政府與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之間的管理合同。合同規定了彼此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每3個月必須向政府彙報合同執行情況,如果企業未能履行合同,政府有權撤銷企業管理委員會領導人職務,並對其實施處罰。這種管理合同被稱之為有“監督的自由合同”。1992年和1994年巴西政府與巴西多西河穀公司和石油公司簽訂了這類管理合同。

(3)完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的競爭性市場機製。競爭性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能夠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製。一是降低國有股份比重,強化資本市場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製。減少政府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財政補貼和援助,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普遍減少政府的財政補貼和信貸優惠,減持國有股份,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上市。通過完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融資來強化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製。1996年,印度政府成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減資委員會,減少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投資。從1993年底開始,印度政府大幅度降低國營銀行的指令性貸款,大幅度降低國有持股比率。到1994年年中,印度國家銀行、印度工業金融公司、印度工業投資和信貸公司等國有股份下降了30%~44%,一般的國有銀行中引入了49%的私人股份。二是完善競爭性產品市場,減少或取消政府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保護。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理人員必須對複雜的競爭市場做出反應,否則企業就會麵臨虧損和破產,經理人員就會被解雇。三是建立競爭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市場。聘任大型私有企業的經理人員出任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經理。印度為了提高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績效,聘任塔塔公司和比爾拉公司等大型私有企業管理人員出任印度工業發展公司、印度貿易公司和印度國際航空公司等重要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總經理。

(4)完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管理機構與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巴西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管理部門包括各主管部門、計劃部、控製特別秘書處以及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等。各主管部門在製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發展計劃、建立高質量的董事會、評估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營績效中發揮重要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控製特別秘書處是國家計劃部下屬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重要機構,主要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資金的調撥、審批和信貸資金的審批以及出售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資產、增加國有股本等。財政部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收支平衡和財務政策製定。中央銀行負責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信貸、證券交易等活動。

(5)實行國有企業改製。20世紀90年代初,巴西國有企業開始大規模的全麵改製。其改製的目的是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新自由主義改革需要,為了改變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減少政府財政補貼和提高經營效率。國有企業改製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分批轉製、核實資產、製定未來投資和發展計劃、在轉製中必須將部分股份以優惠價格賣給原職工。1998年政府將12個係統的地區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電信企業轉為私人經營,政府從中獲得了189億瑞亞爾。巴西對電信業轉製的做法是首先進行排序,其次進行資產和債務評估,最後確定拍賣價格。巴西轉讓聯邦和州所屬公路的經營權,鐵路采取拍賣的方式改製,港口采取租賃設備和運行業務的方式轉製。巴西國有企業轉製主要有出售生產性企業、出讓管理權限和租賃設備和服務等三種形式。巴西國有企業改製的共同特點是要求有權威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簽訂相關的租賃和承包協議,轉製時考慮國家、新業主和原職工三方利益,國有企業轉製後效果普遍良好、競爭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巴西對轉製後的國有企業還建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