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實驗動物福利(2 / 3)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麵的,從本質上講,並不能有效地保護動物。重視動物福利,不等於人類不能利用動物,不意味人們不能再宰殺牛羊,不能再做任何的動物實驗。總之,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重要的是應該怎樣合理、人道地利用動物。要盡量保證那些為人類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動物享有最基本的權利,避免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如在飼養時給它們一定的生存空間,在宰殺時盡量減輕它們的痛苦,在做實驗時減少它們無謂的犧牲。讓它們享有不受饑渴的自由;生活舒適的自由;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困擾的自由;生活無恐懼和悲傷感的自由以及表達天性的自由。

人類對於動物的利用和動物福利是對立統一的2個方麵。動物福利過高,會給生產者或者動物的主人帶來過分的負擔,造成浪費。動物福利不是片麵地一味保護動物,而是在兼顧對動物利用的同時,考慮動物的福利狀況,並反對使用那些針對動物的極端手段和方式。動物福利法也是基於這樣一個利益平衡的出發點而產生的。

為了科學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所進行的動物實驗還是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肯定。但如何選擇實驗動物,在不影響研究目的前提下,如何保護實驗動物和提高動物福利,在動物實驗中減輕或避免給動物造成的與實驗目的無關的痛苦,則是從事動物實驗研究的科技人員應該認真考慮的問題。

四、“3R”原則

很多事例說明,傳統的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生物學檢測的方法,正遇到動物保護主義的挑戰。為此,科學家們提出了在動物實驗過程中實行:替代、減少和優化,即“3R”原則。

1.替代(replacement)原則盡可能使用低等實驗動物或非實驗動物替代實驗動物進行實驗。

2.減少(reduction)原則盡可能少用實驗動物,不應盲目增大動物樣品數量或重複實驗以獲得滿意的統計結論,而應著重提高實驗的精確性,動物實驗在統計時應權衡統計學滿意程度與倫理學及節約之間的關係。

3.優化(refinement)原則應優化實驗設計和操作,以減輕動物的痛苦。如足部注射可選擇足底或足背進行,為減輕動物的痛苦,應選擇足背,而不是足底。

眾所周知,世界上的動物種類千千萬萬,按動物分類學,依次分為:門—綱—目—科—屬。按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的世界動物名稱數據庫編寫的動物分類表,現有10門45綱,其中,僅脊索門脊椎亞門哺乳綱動物就有27目,224個科,1000多個屬。僅中國就擁有哺乳動物499種,鳥類1186種,爬行動物376種,兩棲動物276種,魚類2804種。還有種類繁多的昆蟲、寄生蟲等。那麼,“動物福利”中所說的動物是不是包括所有的動物呢?目前,還沒有一個權威的說法。但在談及動物福利時,都把動物的範圍圈定在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伴侶動物、工作動物和娛樂動物(這是按照動物的生活方式以及與人類關係的分類)範圍內。而不包括諸如蚊子、跳蚤、蟑螂、寄生蟲之類的動物,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一提到“動物福利”,有人就有意或無意地聯想到蚊子、跳蚤、蟑螂、寄生蟲之類的動物,無意者是不了解“動物福利”中動物的範疇,有意者則是借此大做文章,詆毀或反對“動物福利”。

第三節 動物保護立法的曆史、發展及

動物福利主要內容從內容來看,早期的“禁止虐待動物法”和“動物保護法”基本上屬於現代“動物福利法”範疇。所以,本文所說的“動物福利法”是一個泛指的概念,它包括了“禁止虐待動物法”、“動物保護法”和“動物福利法”等。

一、國外動物福利立法概況

最早有關動物實驗的法規出自英國。早在18世紀,哲學家Jeremy Betham(1789)在議論動物時提出:“問題是既不是它們能否思考,也不是它們會不會講話,而是它們痛苦不痛苦”;1822年,英國通過了第一部禁止虐待動物的《馬丁法令》(Martin Act),但當時不包括犬、貓和鳥類。

早在1831年英國生理學家Marshall Hall建議對動物實驗加以規範。他曾提出以下5條:①如果靠觀察可獲得所必需的資料,則不需要進行動物實驗;②如果沒有明確的限定和預期結果,則不需要進行動物實驗;③科學家應對前人和同代人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實驗;④良好的實驗應該使動物受到最少的痛苦(可改用較低等的,反映遲鈍的動物);⑤任何實驗均需在能提供明確結果的環境下進行,以避免或減少重複實驗。

這可能是最早的動物實驗管理原則。他於1857年去世。直到100年後,英國和美國動物福利法問世,他的觀點方為世人所知,並受到尊敬。

繼“馬丁法令”之後,歐美各國相繼製定反虐待動物法律。法國是在1850年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律。隨後,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和荷蘭等歐洲各國先後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案。

1866年,美國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案”。1911年,英國又出台了《動物保護法》。除此之外,英國還陸續出台了多個專項法律,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園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護法》、《犬的繁殖法案》、《家畜運輸法案》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美國家又根據社會變化和需求,陸續製定了動物保護法和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

196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正式通過《動物福利法》,這是一部規定動物使用的美國聯邦法律,這部法律涉及的動物有犬、貓、非人靈長類、豚鼠、地鼠和兔等。其內容包羅萬象,主要是對各種科學實驗用動物的飼養、管理、運輸、接觸操作、飼料飲水、關養條件和空間,飼養人員的條件與職責,專職獸醫的任務,合格證製度、申請手續、年檢製度等等均有詳細的規定。

二、國際組織動物福利立法概況

動物保護和動物福利問題不但引起世界各國的重視,某些國際組織對此也十分關注。20世紀70年代,開始以國際公約的形式約束締約國的行為。如1976年簽署的《保護農畜歐洲公約》,1979年簽署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1986年簽署的《保護在實驗中或為達到其他科學目的使用脊椎動物的歐洲公約(ETS123)》,1991年,歐盟製定的有關活體動物在商業用途運輸途中的福利保護的法規(91/628/EEC歐洲理事會令)等。無論是公約,還是法規,對各締約國都有相當大的約束作用,同時也推動了這些國家動物福利立法的進程。

有人把《保護在實驗中或為達到其他科學目的使用脊椎動物的歐共體條例(86/609/EEC)》稱為《歐洲議會實驗動物法》。歐委會在條例上簽了字,這意味著,條例已經在歐盟成員國內生效。這是因為,在歐盟立法的管轄下,即使新成員國的政府沒有單獨在條例上簽字,條例也適用於該國。

該條例規範了在實驗室中使用動物的行為,製定了動物照料及食宿的最低標準,實驗動物供應規則,並規定所有在實驗室中使用的動物都應保證適宜的住所環境、運動時間、自由、食物、水以及適合於健康與福利的照料。保證所有實驗動物都能享受其肉體及精神權利。條例還規定所有實驗必須由專業人士操作或在現任的專業人士指導下進行。條例還做出了在歐洲使用實驗動物總量的指導性指標。對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類利益和動物利益之間的衝突,將製訂相關規定。基於各個國家之間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差異,條例規定由各國政府製訂具體的實施措施。

1993年,歐共體通過了一個有關化妝品檢驗的修正案,其中增加了一項很重要的內容,這就是當經過驗證非整體動物的替代方法可行時,應停止動物實驗。根據“3R”原則研究的發展和形勢的要求,2000年在這方麵又做出相應決定,要求成員國在2000年7月1日開始禁止使用動物來對化妝品及原料進行安全性檢測。在2000年4月14日發出這個通知後,可能由於技術壁壘等各方麵的原因和世界各國的反應非常強烈的緣故,歐共體在6月28日又再次宣布本決定的執行時間推遲2年(即從2002年7月1日開始)。2002年11月7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在布魯塞爾再次達成協議,決定從2009年起在歐盟範圍內禁止用動物進行化妝品毒性和過敏試驗,也不允許成員國從外國進口和銷售違反上述禁令的化妝品。歐盟的這項決定是為了在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護動物。歐盟希望化妝品公司在2009年以前能夠找到替代檢測方法。如果出現特殊安全需要,歐盟委員會可以允許成員國在經過特殊程序後,在動物身上進行化妝品成分安全性能測試。目前,英國、奧地利和荷蘭已經禁止在動物身上進行化妝品成分測試,但並未禁止進口和銷售此類產品。

1997年,通過了《阿姆斯特丹條約》,該條約包括了有關動物保護的條約。條約規定:在製定有關研究、內部市場、農業、交通等方麵的法律時,立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保護的全麵關注。這使人們認識到立法對動物福利保護的重要性。

歐洲立法會製定的寵物保護協約,設定了飼養寵物的基本條款。該協約明確規定,不準將寵物賣給16歲以下的人;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或繁殖寵物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寵物的主人必須為寵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環境,保證寵物福利得以實施。

1991年,歐盟製定了有關活體動物在商業用途運輸途中的福利保護的法規(91/628/EEC歐洲理事會令)的一般條款,這些條款目前仍然有效。隨後,歐盟又分別於1995、1997和1998年對這項法規進行了補充和修訂。這些規定包括:負責活體動物運輸的機構必須進行注冊,取得歐盟成員國政府有關機構的認可,遵守歐盟法律規定;旅途時間嚴格控製在8h之內;運輸主要養殖家畜品種時必須遵守有關車廂內最大動物密度的規定等。

1997年,歐盟通過了一項關於動物保護和動物福利的備忘錄,聯盟總部和各成員國都已承諾,將高度重視與動物福利相關的各項政策及法規。

2001年3月30日歐盟委員會又通過了2001/298/EC號決議,對成員國之間家畜貿易的獸醫認證製度進行了修改。根據新規定的要求,動物能否適應預期旅行必須由獸醫進行認證。這項措施於2001年8月1日生效。

2003年6月11日,歐盟理事會又頒布了1040/2003號法規,對1255/87號法規做了部分修改。出於保證動物健康的考慮,該法規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對疑似感染口蹄疫類疾病的特定品種的動物將使用設在各成員國境內的固定中轉站點。

2003年8月22日,歐委會通過了《動物運輸法規草案》,該草案對歐盟現行的有關動物運輸的指令進行了大規模修訂,旨在全麵提高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福利。新草案規定運輸的行進時間每次不得超過9h,其後必須停車至少12h以上使動物獲得休息。對新生動物禁止進行超過100km距離的運輸;禁止運輸產前1周的懷孕動物及產後1周的雌性動物。長途運輸時要對車廂的溫度進行控製,要使動物可持續獲得飲水並增加活動空間及禁止捆綁動物等。為了使該法規便於實施,法規草案中還對責任人的責任劃分、運輸企業的登記注冊、執法檢查手段及懲罰辦法等做出了規定。

除了國家立法和國際公約之外,某些國際組織還發布了有關動物福利方麵的指導性文件或文獻。例如,200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識別、評估和使用臨床症狀對實驗用動物在安全狀態下實施仁慈終點的指導文件》(OECD環境衛生和安全出版物“試驗與評估係列”,19號)。這一指導性文件目的是為了使“3R”原則應用於做毒性試驗的動物,表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全麵認可動物實驗的“3R”原則,並鼓勵在正常毒性試驗和安全評估研究中仁慈的使用動物。

所謂仁慈終點:即是動物實驗中動物所忍受的劇烈的疼痛、痛苦、苦難或即將死亡的最早暗示。

在毒性學研究中應用仁慈終點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能在動物經曆這些過程之前,精確地預測出動物忍受劇烈的疼痛、痛苦、苦難,或即將死亡的狀態。但是,毒性學科學還沒有達到能在動物劇烈的疼痛和痛苦發生之前精確地預測出來的程度。但是可能在此時識別疼痛、痛苦或苦難,就是在它們出現這些症狀的一開始,用定義好的仁慈終點和標準通過對實驗動物的仔細臨床檢查而識別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