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民間以樹為社主的現象十分普遍,典籍中時見記載。《漢書·眭弘傳):“是時昌邑有枯社木臥複生。”顏師古注:“社木,社主之樹也。”又《郊祀誌上):“(劉邦)詔禦史令豐治枌榆社,常以時、春以羊彘祠之。”顏師古注:“以此樹為社神,因立名也。”這裏的“社神”實指社主。《太平禦覽)卷五百三十二引三國魏應璩《與陰夏書》:“從田來,見南野之中有徒步之士,怪而問之,乃知郎君頃有微屙,告祠神社,將以祈福。聞之悵然以增歎息。靈社高樹,能有靈應哉!”又引南朝宋盛宏之《荊州記》雲:“葉縣東百步有縣故城,西南四裏名伍百村,有白榆連李樹,異幹合條,高四丈餘,士民奉以為社。”又引卞敬宗《櫟社序讚》雲:“餘門前有一社樹,盤根疏柯,似非近世所植。抗秀路左,流蔭庭宇。”《藝文類聚》卷八十八引崔晃《三十國春秋》:“《後燕錄》曰:初晃之遷於龍城,植鬆為社主,及秦滅燕,大風吹拔。後數年,度社處,忽有桑二根生焉。”《大唐開元禮》卷七十一《諸裏祭社稷》“前一日,社正及諸社人與祭者各清齋一宿於家之正寢。應設饌之家預修理神樹之下,又為瘞焰於神樹之北……社神之席設於神樹之下。”這些材料中的樹都指社主之樹。
在文獻中我們還常可看到人們在樹下舉行社祭活動的記載。《淵鑒類函》卷十八引《通誌圖經》:“(漢)董龍,周至人。家貧,與裏人共祀社,眾買牲牢,龍撰文以祭,祭畢分胙。久之,眾不平,逐出龍。龍造泥飯以祭,祭畢,泣於樹下。將焚文,有白鼠銜文入地穴。掘之,獲白金一鬥。龍不自私,率眾首官。縣令賢之,奏聞,旌表其閭曰義夫裏,遂名董龍社樹。”《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歲功典》卷三十二《社日部紀事》所引《周至縣誌》與此略同。銜文之鼠就是所謂社鼠,可想而知,社鼠是以乘人不備偷食祭品為生的。董龍哭泣而祭的樹自然就是社主之樹。晉王廙《春可樂》詩:“吉辰兮上戊,明靈兮惟社。伯仲兮畢集,祈祭兮樹下”宗懍《荊楚歲時記》(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社日,四鄰並結宗會社,宰牲牢,為屋於樹下。先祭神,然後享其胙。”若不明古人以樹為社主的文化現象,則麵對“祈祭兮樹下”、“為屋於樹下”之類的記述,不免會對樹與社祭的不可分割感到疑惑。可以說以樹為社主是最為自然、最為普遍的社祭禮製,也是最為古老的社主類型之一。
其他民族中也有以樹為社主的現象。雲南的佤族管社叫“木依吉”,每個寨子都有代表社神的社樹,它是佤族原始宗教中的最高神,掌管著風雨、生死和豐收。
2.木為社主
這裏的木指人為的木牌。木為社主是在樹為社主的基礎上形成的,它是鄉野民俗升華為貴族禮俗的結果。《論語·八佾》:“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經典釋文》“問社”條下說:“(社)鄭本作主,雲:主,田主,謂社。”宋邢昺疏:“謂用其木以為社主。”這是說夏後氏用鬆木做社主,殷人用柏木,周人用栗木。《淮南子·齊俗》雲:“夏後氏其社用鬆……周人之禮,其社用栗。”跟宰我的說法一致,蓋古來相傳如此。《周禮·地官·大司徒》:“設其社稷之璿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鄭玄注:“田主,田神,後土、田正之所依也,《詩》人謂之田祖。所宜木,謂若鬆柏栗也。若以鬆為社者,則名鬆社之野,以別方麵。”“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說用各自田野適宜生長的樹木做社主。比如山野中是一片鬆林,那就用鬆木做社主;如果是一片桑林,就用桑木做社主。有了這樣一位木主,後土、田正之類的農官就有了依托的對象。由此看來,山野之所宜木與社主之木是一致的。
關於宰我“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的說法學者們有社林與社主之爭。就文意而言,應以社主為是。《淮南子》在說“夏後氏其社用鬆……周人之禮,其社用栗”的同時,還說:“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殷人之禮,其社用石。”高誘注:“以石為社主。”由此類推,“用土”“用鬆”“用栗”都是指用土、鬆、栗做社主。不過既然山野之所宜木與社主之木是一致的,那麼社林與社主兩種意見是可以兼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