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學者魏勒說:“在野蠻的民族中,攜帶神(或偶像)參加戰鬥,並相信神有助於他們打勝仗,這在過去和現在都是一種風俗。無疑,神和他的人民之間的這種密切的合夥關係是有效驗的,因為神自然地激發了戰士的勇敢。”社主之所以要從自然的大樹改成人為的小木牌,主要是木牌之主可以請出山林,便於為人們的其他目的提供精神服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戰爭。《周禮·春官·小宗伯》:“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鄭玄注:“王出軍,必先有事於社及遷廟,而以其主行。社主曰軍社。”賈公彥疏:“社主曰軍社者,以其載社在於軍中,故以軍社言之。”又《秋官·大司寇》:“大軍旅,涖戮於社。”鄭玄注:“社謂社主在軍者也。”賈公彥疏:“鄭知社謂社主在軍者也者,以其大軍旅,非在國。”《尚書·甘誓》:“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孔安國傳:“天子親征,又載社主,謂之社事,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左傳》定公四年:“且夫祝,社稷之常隸也。社稷不動,祝不出竟(境),官之製也。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於是乎出竟。”杜預注:“奉社主也。”孔穎達疏:“軍行必載社主行,故祝官奉主以從。”《太平禦覽》卷五百三十二引《禮記外傳》:“天子親征,則載社主行,有罪者誅之於車前。”這些材料告訴我們,古代軍隊出行,先是告禱於社神及祖先,然後將社主與祖先之主載於齋車隨軍而行,戰爭中由祖社二主現場行施賞罰之權,同時也給將士以精神上的慰藉。如果以樹為社主,就無法坐陣督戰,難以給將士以心理上的佑助。《史記·周本紀》載:“武王上祭於畢,東觀兵,至於盟津。為文王木主,載以車(居)中軍。”可見祖先神靈也是以木牌為附體。這都是為了便於使用。有人說:“由‘社壇’改建為‘社廟’,由傳說中的神靈改變為曆史中的人物,由土地神發展為土地和戰爭的保護神,這種觀念形態上的變化,大抵開始於三國孫吳為蔣子文立廟之事。”這些說法是不恰當的。如上所論,由曆史人物充當社神自夏朝已然,而充當土地和戰爭的保護神,這是土地神固有的職責,無所謂觀念形態上的變化。
如果表示向異族或敵國臣服,就主動把社主交給對方。《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子展、子產帥車六百乘伐陳,宵突(穿)陳城,遂入之……陳侯免,擁社,使其眾男女別而累(捆綁),以待於朝。”杜預注:“免,喪服。擁社,抱社主示服。”社神為國家守護神,社亡則國滅,故以擁社示服。既然可以擁社示服,也可以在可能的情況下擁社而逃,就像後世帝王攜帶傳國玉璽逃竄一樣,隻要社主在,人們的精神信仰就不倒,從而還有卷土重來東山再起的希望。如果社主是不便移動的大樹,不但無法為敗逃之君保駕護航,而且還有被戰勝者砍伐的危險。
後世也有用木主的情況。明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十九中說明代北京社壇上的“神位以木為之,高一丈八寸,廣三寸,題曰:帝社之神”。民間的木主則矮小得多。上引李鳳翧《覺軒雜錄》中所說的鄉村土地神主“以木板長尺許,寬二寸,題其主日某土地”。胡樸安《中華全國風俗誌》下篇卷三記江蘇阜寧地區的社日習俗雲:
習俗相傳二月二日為土地神之生辰。阜寧農人以為土地是管理禾苗之人,我輩希望禾苗之盛旺,應該致敬,祈伊暗中默佐,免受風雹螟蝗之災。阜寧人對於土地之供奉頗為鄭重,大村莊均籌集公款起造土地祠宇。小村莊無錢力起造祠宇者,則用粗瓦缸一隻,將缸之近口處敲成長方洞門,覆之於地,將土地牌位供之於內,權當土地之祠宇,而其所敲之缺處,則祀門也。諺雲:“土地老爺本姓張,有錢住瓦屋,沒錢頂破缸。”即此之謂也。
這種破缸內供奉的木主跟帝社的神主相比,自然是小巫見大巫了,這也反映了社神的沒落。
3.石為社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