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附錄二 《葡萄酒》國家標準GB15037—2006(3 / 3)

5.要求

5.1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要求。

5.2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要求。

5.3 衛生要求應符合GB2758的規定。

5.4 淨含量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執行。

6.分析方法

6.1 感官要求按GB/T15038檢驗。

6.2 理化要求(除苯甲酸、山梨酸外)按GB/T5009.29執行

6.3 淨含量按JJF1070檢驗。

7.檢驗規則

7.1 組批同一生產期內所生產的、同一類別、同一品質、且經包裝出廠的、規格相同的產品為同一批。

7.2 抽樣

7.2.1 按表3抽取樣本,單件包裝淨含量小於500m L,總取樣量不足1500m L時,可按比例增加抽樣量。

7.2.2 采樣後應立即貼上標簽,注明樣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製造者名稱、采樣時間與地點、采樣人。將兩瓶樣品封存,保留兩個月備查。其他樣品立即送化驗室,進行感官、理化和衛生等指標的檢驗。

7.3 檢驗分類

7.3.1 出廠檢驗

7.3.1.1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並附上質量合格證明的,方可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合格證)可以放在包裝箱內,或放在獨立的包裝盒內,也可以在標簽上打印“合格”或“檢驗合格”字樣。

7.3.1.2 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總糖、幹浸出物、揮發酸、二氧化碳、總二氧化硫、淨含量、微生物指標中的菌落總數。

7.3.2 型式檢驗

7.3.2.1 檢驗項目:本標準中全部要求項目。

7.3.2.2 一般情況下,同一類產品的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進行檢驗。

(a)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時;

(b)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

(c)新試製的產品或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3個月後,重新恢複生產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需要抽檢時。

7.4 判定規則

7.4.1 不合格分類

7.4.1.1 A類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幹浸出物、揮發酸、甲醇、檸檬酸、防腐劑、衛生要求、淨含量、標簽。

7.4.1.2 B類不合格:總糖、二氧化碳、鐵、銅。

7.4.2 檢驗結果有兩項以下(含兩項)不合格項目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檢,以複檢結果為準。

7.4.3 複檢結果中如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4.3.1 一項以上A類不合格。

7.4.3.2 一項B類超過規定值的50%以上。

7.4.3.3 兩項B類不合格。

7.4.4 當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仲裁檢驗,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準。

8.標誌

8.1 預包裝葡萄酒標簽按GB10344執行,並按含糖量標注產品類型(或含糖量)。

注:單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標注原料與輔料;添加防腐劑的葡萄酒應標注具體名稱。

8.2 標簽上若標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種、產地,應符合3.3、3.4、3.5的定義。

8.3 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製造者(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淨含量和總數量。

8.4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T191要求。

9.包裝、運輸、貯存

9.1 包裝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耐壓要求。

9.1.1 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耐壓要求。

9.1.2 包裝容器應清潔,封裝嚴密,無漏酒現象。

9.1.3 外包裝應使用合格的包裝材料,並符合相應的標準。

9.2 運輸、貯存

9.2.1 用軟木塞(或替代品)封裝的酒,在貯存時應“倒放”或“臥放”。

9.2.2 運輸和貯存時應保持清潔、避免強烈振蕩、日曬、雨淋、防止冰凍,裝卸時應輕拿輕放。

9.2.3 存放地點應陰涼、幹燥、通風良好;嚴防日曬、雨淋;嚴禁火種。

9.2.4 成品不得與潮濕地麵直接接觸;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物品同貯同運。

9.2.5 運輸溫度宜保持在5℃~35℃;貯存溫度宜保持在5℃~25℃。附:葡萄酒感觀分類評述描述(資料性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