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規定了葡萄酒的酒精度即酒精含量,即由新鮮葡萄或者葡萄汁為原料經發酵所得的酒精飲料,酒精度必須大於或者等於8.5%,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酒精度最低不得低於7%。
三、我國葡萄酒的定義
參照現代國際葡萄酒定義,我國新的葡萄酒國家標準(《葡萄酒》GB15037—2006,簡稱“新國標”)於2006年12月11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已於2008年1月1日起在葡萄酒產業實施,並由推薦性國家標準改為強製性國家標準。
我國新的葡萄酒國家標準,對葡萄酒進行了重新定義:葡萄酒是以新鮮葡萄或者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者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其所含的酒精度不得低於8.5%,某些地區由於氣候、土壤、品種等因素的限製,其酒精度可以降到7%。
原葡萄酒國家標準是1994年發布的推薦性《葡萄酒》國家標準(簡稱“舊國標”)。與舊國標相比,新國標中規定的葡萄酒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更加嚴謹,其“術語和定義”屬強製性條款。這也是新國標與舊國標的最大區別:新國標是一部強製性的標準。
“新國標”除上述葡萄酒定義外,還規定了從葡萄種植、葡萄酒生產到貯存、運輸各過程的管理標準等內容。其中包括年份酒、產地酒、品種酒的管理規範與定義。
年份酒:葡萄酒所標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汁所占比例不得低於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品種酒:葡萄酒是指用所標注的葡萄品種釀製的酒所占比例不低於酒含量的75%;產地酒:葡萄酒是指用所標注的產地葡萄釀製的酒所占比例不低於酒含量的80%。
新標準還將葡萄酒分為優、優良、合格、不合格和劣質品5個等級。為保證葡萄原料的質量,對葡萄的產量做出了每畝1500~3000斤的嚴格限製;還明確規定:一等葡萄酒,其葡萄原料的含糖量必須不少於180克/升,含糖量少於120克/升的釀酒葡萄不可用作釀酒。
新國標按含糖量將葡萄酒分為幹葡萄酒、半幹葡萄酒、半甜葡萄酒和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將葡萄酒分為平靜葡萄酒和起泡葡萄酒(包括高泡葡萄酒和低泡葡萄酒)。另外還增加了對特種葡萄酒,包括利口葡萄酒、葡萄汽酒、冰葡萄酒、貴腐葡萄酒、產膜葡萄酒、加香葡萄酒、低醇葡萄酒、脫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等九種葡萄酒的科學定義。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以上是現代國際、國內葡萄酒的新定義,我們還必須對國內外曆史上曾經使用過的、特殊地區還很適用的或者還具有很大市場潛力的——有關葡萄酒的概念、標準、類型、種類等文化要素的定義,給予足夠的、高度的重視,以豐富世界葡萄酒曆史與文化,拓寬各類葡萄酒廣闊的消費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