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何偉亞事件”和“亞伯拉罕案件”(1 / 3)

——從“人口史風波”談學術規範、學術紀律與學術批評近年來國內學術著作泥沙俱下,魚龍混雜,已是不爭的事實。造成這種局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如今的我國學壇嚴重失序。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主要由非專業人員編輯並由非專業人員鑒定通過”的“低水平的、錯誤百出的資料編纂”,被當做“填補了我國曆史人口學研究空白”的“國內關於上古至現代的第一本曆史人口學專著”,向海內外學界隆重推出的現象,當然也就不足為奇了。國人對於學壇的種種怪現象,已是見慣不怪。但是長此以往,根據經濟學中“劣幣驅逐良幣”的原則,學壇將日愈為“劣品”所占據,而“精品”的生存空間也隨之日愈縮減,直至完全喪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過一些例子,看一看別人的情況,無疑有助於我們發現和解決自己的問題。

一、中、美史壇三公案

當前我國學壇風氣不正,已引起各方麵人士的關注。這些不正之風中最為顯著者,就是在學術成果評估和學術批評中“隻說好話,不說缺點和不足,甚至互相吹捧”。在一派互相吹捧的甜言蜜語的催眠之下,史壇似乎有些昏昏欲睡了。

今年(1998年)第一期《曆史研究》刊載了葛劍雄、曹樹基的長篇書評《是學術創新,還是低水平的資料編纂?》,對楊子慧主編的《中國曆代人口統計資料研究》提出了尖銳的批評。3月25日的《中華讀書報》又刊出該報記者祝曉風、張潔宇撰寫的長篇報道《一篇書評問世的前後》,披露了與該書評有關的種種情況。這兩篇文章的相繼發表,在學界引起了頗大震撼,寂寞多年的史壇終於再起波瀾。不僅被批評者作出了激烈的反應,稱該書評“惡意中傷,人身攻擊”、“學閥、學霸作風”,不少局外人士也覺得該文批評太過激烈,不給人留麵子,有傷同行和氣,等等。當然,為葛、曹書評叫好者也不乏人在。因為此公案源起於《中國曆代人口統計資料研究》一書,因此姑稱之為“人口史風波”。

“人口史風波”之所以能夠成為一樁引起轟動的學壇公案,主要原因實際上是嚴肅的學術批評已在史壇絕跡多年。人們已習慣了那些充斥報刊的廉價吹捧文字,乍一碰到這種尖銳的評論,自然不免有愕然之感。套用魯迅的話,可以說是“學界人士,莫名驚詫,長此以往,和氣不保”。然而,這樁公案如果是發生在學壇較為有序的地方,情況又會如何呢?下麵講兩個發生於美國史壇的公案,來與“人口史風波”做一對照。之所以選這兩個公案為例,一是因為我與這兩個公案的一些主要當事人或曾為同事,或是熟人,因此對其事有些直接的了解。二是這兩個公案在海內外中文報章中曾有報道,讀者若有興趣,不妨去細查有關文字。

這兩個公案中,發生時間較近、且國人了解較多者,是新近發生於美國漢學界的一場筆墨官司。因此公案的主要當事人是何偉亞(James Hevia),故姑稱之為“何偉亞事件”。另一公案發生較早,影響也更大,在1980年代曾轟動美國學壇。該公案也因當事人亞伯拉罕而得名,故被美國媒體稱為“亞伯拉罕案件”。前一公案的梗概,孫尚揚《為中國而爭吵的“洋人”》一文作了概述。後一公案則在餘英時《中國文化的海外媒介》一文中有頗為詳細的敘述。茲將此二公案略述如下:

何氏新著《懷柔遠人:馬嘎爾尼使華的中英禮儀衝突》(Cherishing Men from Afar:Qing Gues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是一部頗有新見的專著,榮獲了1997年美國亞洲學會的列文森獎。但是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教授周錫瑞(Joseph Esherick)卻對該書進行了猛烈的批評,稱之為“一派胡言,望文生義”之作。書評刊出後,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教授艾爾曼(Benjamin Elman)出來為何氏辯護,稱周氏的批評“充滿惡意,小題大做”,從而成為一場雙方均有該國漢學家中的重量級人物參加的論爭。此爭論涉及諸多方麵,其中之一是對原始文獻的理解問題。周氏的文言功底明顯較何氏為佳,因此他對何氏書的批評之一,就是何著正文中有一些對原始史料的錯誤譯法和錯誤斷句,並指出在該書附錄的詞彙表中還有將“皇帝”誤作“黃帝”、“一視同仁”誤作“一視同人”之類的問題。艾爾曼盡管在諸多方麵為何氏辯解並回擊周氏,但對周氏所指出的這些“硬傷”卻無法予以有力回答,隻能說何氏所犯的此類錯誤百分比很小,而且周氏斷章取義,誤解何氏對文獻的全麵譯解。

周錫瑞對何偉亞的批評,在許多中國學者的眼中,似乎是有些“小題大做”,或者是過於“苛刻”了一些。但是在美國學壇上,這不過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就近幾年的美國漢學界而言,就發生了多起公案,例如黃宗智與馬若孟(Ramon Myers)、羅斯基(Thomas Rawski)之間的交鋒,費維愷、王國斌(R。Bin Wong)等對布蘭德(Loren Brandt)新著《華中和華東的商業化及農業發展,1870—1937年》(Commercial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Central and Eastern China,1870—1937)的抨擊,亞洲學會前後任主席羅友枝(Evelyn Rawski)與何炳棣之間的批評與反批評,等等。這些公案爭論的焦點都是觀點、立場、理論等更“大”的問題,“火力”也更加猛烈。相比之下,周氏對何氏的批評根本談不上“苛刻”。然而,事情還並非至此為止。若與我們還要談到的另一發生於史壇主流學科中的公案——“亞伯拉罕案件”——相比,漢學界的上述公案更不過隻是“小菜一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