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湖南巡撫岑春蓂罷官,交部議處;命楊文鼎暫代之,迅平民變,旋命楊文鼎代理湖南巡撫。派楊士琦為南洋勸業會審查總長。
22日,追複已故海軍提督丁汝昌原官。
同日,廢秋審複審舊製。命沿江各省督、撫平糶。河南巡撫吳重熙免職,以寶棻代之;命程德全為江蘇巡撫。
27日,準遺愛在民之已故太常寺卿袁昶於安徽蕪湖縣建祠。
同日,電諭駐藏大臣聯豫:已革達賴現在大吉嶺地方,自賃屋住,辭英國供給,倘能趁此機會,設法誘回內地,派員送至山西五台山寺廟,俾令安居最為合宜。如一時未能辦到,或誘令回藏,擇一相當廟宇,令其前往居住,一麵設法防護。著即相機妥慎辦理。
28日,諭令內閣:奉天巡撫著即裁撤,命東三省總督錫良管奉天巡撫事。四川總督趙爾巽奏請設立昭覺縣治,以便控製交腳地區;川省寧遠府屬之內有普濟、威龍兩土司距縣治太遠,擬增設巡檢一員,名日普威巡檢官,分理各族地方事宜。朝廷命專管部門議行。授廣福為伊犁將軍。
5月:
9日,朝廷諭令:資政院於本年10月3日開院,以溥倫為資政院總裁,欽選宗室王公世爵、各部院官及碩學通儒八十八人為議員。本年9月23日,為召集之期。所有該院議員,一律齊集,將開院之前一切應辦事宜,妥行準備。此次開院,為開國會之先聲,務期竭盡忠誠,恪守秩序,克擔義務,代表輿情,以副朝廷實行立憲,循序成功之至意。
11日,裁福建都糧道,增設巡警道、勸業道。
13日,賞留學畢業生吳匡時等七人工科進士、法政科舉人。
15日,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奏呈《現行刑律》,朝廷命刊刻成書,頒行全國,以為改用新律之預備;命各有關衙門,務必悉心講求,依法聽斷,毋(不)得任意出入,免出枉縱。
18日,特詔:各省增設巡警、勸業兩道,原期保衛治安,振興實業,督撫於已補人員悉心考核,如不能勝任,或於缺不宜,即奏明另補,毋回護瞻徇。
20日,聯豫奏請於西藏曲水、哈拉烏蘇、江達、山南、碩般多及三十九族地方各設委員一人,並停藏人造槍、造幣兩廠。
同日,前出使意大利大臣錢恂進呈《和會條約譯詮》。
22日,由於江北鹽民、會眾日益活躍,特命雷震春鎮壓。
24日,度支部進呈《幣製兌換則例》。諭日該幣製則例切實可行,應明白宣示。中國國幣單位,即定名日圓,暫以銀為本位。以圓為主幣,重量為庫平七錢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一角之三種銀幣及五分鎳幣,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種銅幣為輔幣。圓、角、分、厘,各以十進,永為定價,不得任意低昂。度支部一麵責成造幣廠迅速鑄造新幣,積有成數,次第施行。所有賦稅課厘,必用此製幣交繳,放款亦如之。並責成大清銀行會同造幣廠,將新舊交換機關籌備周密,通令各省將現鑄大小銀、銅圓一律停鑄,並知照京外各衙門,將來新幣發行地方所有生銀及從前鑄造各項銀、銅圓,準暫照市價行用,由部飭令幣廠、銀行逐漸收兌,酌定期限,停止使用舊幣。至新幣流通之後,無論官私各款,均以大清銀幣收發、交易,不得拒不收受。亦不準強行折扣。至於偽造製幣,大幹例禁,由地方緝捕嚴懲。
同日,命聯芳為荊州將軍。
25日,諭令續選十人為諮議局議員。
26日,命郵傳部侍郎汪大燮充出使英國大臣。
28日,梁敦彥以病免,以鄒嘉來代理外務部尚書,兼會辦大臣。
30日,孫中山離檀香山赴日,6月抵日本,會晤黃興,麵告美國籌款事,黃興甚是振奮。日本政府對孫中山表示可以住短暫時間。孫中山指示暫停長江流域之起義計劃。
本月,彗星見於西北。
6月:
7日,黑龍江省奏請創辦官報,以為省政府機關報,朝廷諭。
20日,升四川省寧遠之阿拉所巡檢為鹽邊廳撫夷通判。
22日,湖南常德府水災,發庫銀二萬兩賑濟之;李經羲奏請將雲南永昌府屬鎮康土州改為流官(改土歸流),增設永康州。下部議之。
同日,度支部奏議發行紙幣事宜,謂發紙幣宜仿西法,由中央銀行,即中國之大清銀行獨司其事。
25日,賑江北海州等處水災。
27日,都察院代遞諮議員孫洪伊與各直省、旗代表等呈請速開國會折。詔令仍待九年籌備完畢,再行降旨。
本月,江蘇沛縣城東南十八裏橋萬莊潘姓之子,年六歲,於夜中驚哭數聲,至次晨,自言下體有異變,其母驗之,已由男變為女。
本月,蔣介石第一次謁孫中山於東京。
7月:
3日,賑湖北省災民。
4日,日、俄於彼得堡簽訂關於中國東北之《日俄協定》,主要內容是互相尊重對方在東北之勢力範圍與權益。密約部分規定雙方東北權益受到威脅時,互相協助,共同行動。
5日,清廷裁奉天同江廳河防同知。
8日,廷傑等奏稱,司員受賄舞弊,請將吏部司員奎征暫行革職歸案審辦,尚書文海暫行解任備質,並將行賄人湖南試用巡檢黃捷、候補布政司黃德昆等,一並斥革審辦。諭旨:依議辦理。
同日,清廷命山東巡撫孫寶琦督飭各隊迅速撲滅山東萊陽、海陽縣民變,無任蔓延。
先是本年春,海陽縣令方奎開征錢糧,將以往按七折扣算法,改變為按五折扣算,複又增加火耗、輕封、封尾等等陋規,正供一兩,民間折納為大錢三千七百八十文,民不堪命,亂機萌發。萊陽縣更以開辦地方自治,肆意苛征,遠過於正供。間架、人頭有稅,牛、馬亦有稅,民間稍有反抗,縣官朱槐之即袒助劣紳,淫刑以逞,及至釀成禍亂,複又歸罪於曲詩文從中煽動。5月21日,曲領導萊陽民眾進行武裝反抗。清廷調兵鎮壓,劫殺淫暴,甚於盜賊。本月14日,曲詩文殉難,反抗鬥爭失敗。民眾死傷者近千人。清廷又諭各省督、撫,慎選牧令,以免發生萊陽之變。自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全國各地人民反抗鬥爭日益發展,主要有抗稅抗捐鬥爭、搶米騷動、工人罷工等鬥爭;至本年,更風起雲湧,愈演愈烈,規模浩大。
19日,孫中山自新加坡抵檳榔嶼(同盟會南洋支部所在地),決定改同盟會員為中華革命黨員,以避免南洋各殖民地政府之幹涉。孫中山鑒於反清浪潮之發展,決定再次大舉起義。
汪大燮進呈考察英國憲政所編輯之各書。
23日,命籌辦海軍事務大臣貝勒載洵,充參預政務大臣。
26日,命外務部侍郎胡惟德,充稅務處幫辦大臣。
30日,為整頓吏治,特諭內閣:各省實行新政,就地籌款。如學堂、巡警諸事,原則以本地方之財政辦本地方之公益事業,而地方自治,即以此為基礎。惟一省之中,州、縣貧富不同,風氣亦各相異,全在地方官酌量情形,量力而辦。監察官吏之權,屬於督(總督)、撫(巡撫);具體執行則在州、縣。為地方官者,必須勤於公務,了解民心,凡關於地方行政,加籌捐款等事,應於事先懇切告知鄉中老少,說明此事籌辦之原因,並善於發動士紳,待之以嚴明,則懷疑與非議自然減少,謠言亦無處可生,即使間或有以強力抗阻不遵之人,就其情節輕重,選擇最惡劣者,懲治一、二人,則公道伸張,斷無激成眾憤之道理。凡任用地方官得當,而地方鬧事者,未之有也。而不肖之州、縣官,平時上下隔絕,至於行政、籌款等事,又不加體諒、詳察,委托於地方紳董……甚至於借端勒索,貪汙自肥,於是百姓怨謗紛起,以致散布流言,釀成事變。查究事變發生之始因,僅由一、二人之辦理不善,而地方官實是事變釀成之主要責任人;試問任用此等地方官之督、撫,又怎能逃脫責任呢?此後各省督、撫,務當督同藩、臬,慎用地方官,為地擇人。各道、府,於所轄州縣官,見聞更為切實,凡州、縣官辦事不善者,即應據實上報,倘含糊徇私,則其治區有事,與州、縣官一同議處。則督、撫慎選地方官於先,並責成該管道(道員)、府(知府)作為耳目,或密加訪察,再旁證於輿論,則對於該州、縣官是否好官,可十得其八九,豈待參奏議處於後,以推卸責任?各督、撫常忙於行政。急於籌款,往往忽略考察地方官員,不知吏治不修,則勞民傷財,且變亂亦從此而起,新政如何實行?望各督、撫特別留意於此。
8月:
1日,為嚴懲貪官特發諭令:朝廷設官分職,所最重視者為政治廉明。查證古史,曆朝皆訂有懲辦貪贓律條。貪官汙吏,久為國法所不容,誠以損國害民,莫此為甚也。我朝以“仁厚”開國,一切務求“寬大”,欽頒大清律,獨貪贓一款,判刑特重。伏讀列朝聖訓,又於懲辦貪官法律,累次加重,不稍寬縱。仰思朝廷定法,具有深意存於其中。延及今日,人心愈加難測,作弊手段亦愈加巧妙,貪贓受賄之壞官,比比皆是。或借新政為名,肆意侵吞;或以官位為交易,巧飾奸欺;或攀緣薦引,借取得高官;或謀劃折衝,代陳冤屈。似此不顧廉恥,非上損國庫,即下劫民財,倘不以嚴刑峻法懲治,則後患不堪設想。急須申明典章法製,頒布天下,此後責成各部、院官長,各省督、撫,特別嚴查,遇有貪汙和辦理新政人員中飽私囊者,務必立即逐條參奏,並同時追贓和從重治罪。至於奉旨查辦之內外大臣,於交查案件有關贓款時,必須秉公徹查到底,以期水落石出。倘有徇私觀望,寬縱罪犯者,一經發覺,立即嚴懲不貸。並令負責監察諸臣,隨時嚴密訪查,詳加參奏,請旨辦理。總之吏清而治正,必須大法懲辦方能保證政治之小廉。凡貴戚以下及內外各大臣,尤須端正品德節製行為,以身作則,統率部屬,以除積習,而正人心。自此次申誡之後,無論內外大小臣工,有犯必懲,決不寬容。望各自遵行勿違,以合於朝廷排濁揚清,實事求是之至意。
2日,命載澤、壽勳、阿穆爾靈圭、載潤辦理前鋒營及內務府三旗護軍營,厘定章程並上報。
7日,裁福建督糧道,置勸業道;免瑞興職,以誌銳為杭州將軍。
8日,瑞澄、楊文鼎上奏:湘省反清武裝迅速發展,請實行清鄉法。朝廷準奏。
11日,命農工商部會同各督、撫等調查礦產,籌備開辦。
13日,朝廷下詔促各督、撫調查官民荒田及氣候土宜,繪成圖冊,並興舉工藝實業,將結果報農工商部奏聞。
15日,農工商部建度量權衡用器製造廠。
16日,貝勒載濤奏考察各國軍政事宜雲:軍人犯罪,統歸軍法會議處審斷,非普通裁判所得與聞。諭旨:照議行之。
17日,免世續、吳鬱生軍機大臣,以毓朗、徐世昌為軍機大臣;命唐紹儀代理郵傳部尚書;毓朗免步軍統領並專司訓練禁衛軍大臣;命烏珍兼代步軍統領;設各省交涉使。
同日,新疆陸軍營官田熙年,因擅殺釀成事變被處決。
19日,安徽皖南、南陵、宿州、靈壁等屬潦災,發帑銀(國庫銀)四萬兩賑濟之。
20日,法部奏呈《秋審條款》。
23日,江西提學使湯壽潛,因彈劾盛宣懷為蘇浙路罪魁禍首,被罷職。以忠瑞為科布多辦事大臣;免聯魁新疆巡撫職,以何彥升代之。
24日,詔改各省按察使為提法使。
27日,大學士鹿傳霖卒,贈太保,入祀賢良祠,賞銀治喪。
28日,命外務部參議上行走沈瑞麟充出使澳國大臣,外務部右丞劉玉麟充荷蘭萬國禁煙大會全權委員。
31日,奉天開葫蘆島港口。
本月,群治學社改組為振武學社。9月,推楊王鵬為社長。該社設幹部會,由新軍各標代表參加。但各營並不互相通氣,以防泄露。共有新軍社員二百四十餘人。後被黎元洪偵破,楊王鵬等被開除軍籍,社務由蔣翊武接辦,次年2月,改組為文學社。
楊王鵬(1887~1916年),複姓楊王,名鵬,字子昌,湖南湘鄉人。善文章。1907年投湘軍當兵,於營中宣傳民族大義,聯絡士兵,後為長官偵知,被開除軍籍,又到湖北投四十一標當兵,升任隊中司書。1908年,清廷兩宮(西太後、光緒)先後死去,楊王即於駐地團結同誌成立群治學社,各標營均有士兵參加。旋群治學社被迫停止活動,楊王即與同誌改群治學社為振武學社,並被推為社長,後黎元洪知其活動,將其開除軍籍。1914年,楊王於日本加入中華革命黨,及袁稱帝,奉孫中山之命,返國組織護國軍,至長沙運動混成旅起義。時有同誌金東舒、李唐等於湘督湯薌銘(在法國偷割孫中山皮包者之一)住宅附近偵察,引起警覺,楊王等隻得冒險進攻督署,楊王等被捕。1916年2月,湯薌銘刑訊時,楊王大罵袁世凱,曆數其罪,並罵湯薌銘助紂為虐。湯令割其舌,楊王仍嗔目揮拳,喃喃不止,湯又令割其生殖器,繼而將楊王挖心肢解。時人大罵湯薌銘為湯屠戶,數十年後,仍罵聲不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