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正確地做事與做正確的事(1 / 2)

創設遍及全美的事務公司的亨瑞·杜哈提說,不論他出多少薪水,都不可能找到一個具有兩種能力的人。這兩種能力是:

第一,能思想。

第二,能按事情的重要程度來做事。

因此,在工作中,如果我們不能選擇正確的事情去做,那麼唯一正確的事情就是停止手頭上的事情,直到發現正確的事情為止。由此可見,做事的方向性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企業的商業行為,還是個人的工作方法,人們關注的重點往往都在於前者:效率和正確做事。

實際上,第一重要的卻是效能而非效率,是做正確的事而非正確做事。“正確地做事”強調的是效率,其結果是讓我們更快地朝目標邁進;“做正確的事”強調的則是效能,其結果是確保我們的工作是在堅定地朝著自己的目標邁進。換句話說,效率重視的是做一件工作的最好方法,效能則重視時間的最佳利用——這包括做或是不做某一項工作。

“正確地做事”是以“做正確的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這樣的前提,“正確地做事”將變得毫無意義。首先要做正確的事,然後才存在正確地做事。正確做事,更要做正確的事,這不僅僅是一個重要的工作方法,更是一種很重要的工作理念。任何時候,對於任何人或者組織而言,“做正確的事”都遠比“正確地做事”重要。

正確地做事與做正確的事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工作方式。

正確地做事就是一味地例行公事,而不顧及目標能否實現,是一種被動的、機械的工作方式。

在工作中隻對上司負責,對流程負責,領導叫幹啥就幹啥,一味服從,鐵板一塊,是製度的奴隸,是一種被動的工作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工作的人往往不思進取,患得患失,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混著過日子。

而做正確的事不僅注重程序,更注重目標,是一種主動的、能動的工作方式。

在工作中對目標負責,做事有主見,善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這種人積極主動,在工作中能緊緊圍繞公司的目標,為實現公司的目標而發揮人的能動性,在製度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變通,努力促成目標的實現。

這兩種工作方式的根本區別在於:

是隻對過程負責,還是既對過程負責又對結果負責;是等待工作,還是主動地去工作。同樣的時間,這兩種不同的工作方式產生的區別是巨大的。

舉個工作中的例子,比如說某客戶服務人員接到服務單,客戶要裝一台打印機,但服務單上沒有注明是否要配插線,這時,客戶服務人員有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照開派工單;

第二種做法:打電話提醒一下商務秘書,讓他問客戶是否要配插線,然後等對方回話;

第三種做法:直接打電話給客戶,詢問是否要配插線,若需要,就配齊給客戶送過去。

第一種做法,可能導致客戶的打印機無法使用,引起客戶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