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法學理論奠基人——孟德斯鳩(2)(2 / 3)

孟德斯鳩站在新興資產階級的立場上,對封建專製主義進行了無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張進行社會改革,建立以“開明君主”為首的君主製即君主立憲製,用三權分立的辦法來限製君主的權力,剝奪君主及其政府幹預司法事務的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財產的安全。孟德斯鳩的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製的學說,對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及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產生過相當巨大而又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法律的概念,孟德斯鳩從三個層麵來使用:一是“由事物的性質所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這個意義上的法律相當於“自然法”;二是作為社會準則的法律,它與宗教、道德一起,構成人們行為的基本淵源;三是由人所製定的法律。

1.自然法。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所接受的法律,與人的生命本質密切相關,其主要內容是:和平、生存、社會交往與社會生活。

2.人為法。(1)人為法的調整對象。孟德斯鳩用“關係”一詞來予以說明,這包括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包括人與外部環境的關係;前者是第一位的,而後者是第二位的;(2)人為法的基本特性。按照孟德斯鳩的設想,人的本性和人類理性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因而法律就是人類理性的體現。當然,由於每個民族生存的外部環境不同,因而法律也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征。同樣,人為法的合乎理性也隻是從自然的意義上而言的,實際上,由於國家的民主程度以及立法者的素質,法律是否能反映理性,還有賴於一係列相關的條件;(3)人為法的分類。人為法可以分成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三大類。國際法是高速不同國家人民之間的法律,增進福利及減少破壞成為國際法的基本準則;政治法是調整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刑法、警察法等,其目的在於使人民獲得自由;民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其目的則在於使人民獲得財產。

3.神為法。即純粹的宗教教義。與人為法所不同的,在穩定性上,神為法永恒不變;在有效性上,神為法有著終極效力;在強製力的來源上,神為法源自人們的信仰。

孟德斯鳩認為,自由包括兩類:一是哲學上的自由,即意誌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即體現為行為的安全。有關自由的定位,他明確地指出:“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這也同時意味著,自由就是做合法事情的權利。一旦行為人做出違法行為時,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在政治自由中,孟德斯鳩認為言論自由尤為重要。言論自由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言論自由同時也包括出版自由。自由需要製度的保障,孟德斯鳩所設想的製度就是三權分立。孟德斯鳩理論的出發點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因而必須設定防範的途徑,來遏止權力可能會對人民所造成的危害。集權體製必然會影響到人民的自由權利,因為集權本身就會導致壓迫者的力量。由此觀念出發,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孟德斯鳩將國家權力分為三個主要部分:

1.立法權。這種權力歸人民享有,由議會行使。人民集體享有立法權。當然,人民的這種權力主要是通過其代表來行使。孟德斯鳩將立法機關分為平民院和貴族權兩部分,前者享有立法創製權,後者享有立法反對權。

2.行政權。行政權直接執行國家的意誌,是由國王所掌握的權力,以便有助於解決國家需要迅速處理的事務,其內容主要包括決定媾和與宣戰,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

3.司法權。司法權由法院行使,其成員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職責是懲罰犯罪以及裁決私人紛爭。

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製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製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製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製,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衝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製約提供了參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