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訴訟程序也是很野蠻、很殘酷的。它的最主要特點就是拷問,即刑訊送供。那時候審理案子,不重證據重口供。審判官員為了取得口供,常常把被告人拷打得血肉橫飛。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由於無法忍受嚴刑拷打之苦,隻得胡亂招供。這樣就造成了無數的冤獄錯案。孟德斯鳩是反對刑訊逼供的,他說:“今天在我們眼前就有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孟德斯鳩指的是英國),它禁止拷問罪犯,但並沒有發生任何不便。因此可知,拷問在性質上並不是必要的。”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的這些法律觀點,對促進人類的文明和進步,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三)經濟理論
《論法的精神》裏有不少經濟理論。1.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是主張私有財產是人類的自然權利。這種主張是針對教會和封建統治階級對私人財產的侵奪而發的。同時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鳩是資產階級的代言人。2.他主張興辦工業和商業,反對橫征暴斂;因為這可以致富、發展文化、促進國際諒解和世界和平。對當時封建領主和教會手中集中了大批地產,他主張小土地耕作。3.他認為勞動是財富的源泉。這是代表新興資產階級的進取精神,反對封建寄生主義的進步理論。4.他竭力反對奴隸製。他用公民權利、自然權利、經濟理由等等作為反對它的根據。這是因為當時封建殖民主義的擴張大大地發展了奴隸製。
綜上所述,孟德斯鳩的學說廣泛地牽涉到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關係到人類社會的根本利益。他的學說有破的一麵,有立的一麵。破的是教會、封建、暴政;立的是資本主義。從他的時代來說,他的這些主張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指出了進步的道路。
精點語錄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哪裏有貿易,哪裏就有法律。
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
即使神處於戀愛當中都會失去理智。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裏,每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
思想智慧
孟德斯鳩是一個
自然神論者。他公開承認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認為上帝是世界的“創造者和保養者”,但又認為世界受自然規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變自然規律,它的活動同樣要受自然規律的製約。他在自然神論外衣的掩蓋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會和僧侶的無恥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觀對人類社會的危害,猛烈抨擊了宗教裁判所迫害異教徒的殘暴行為,提出了各種宗教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睦相處、互不幹擾、互相尊敬的主張。
孟德斯鳩在社會曆史觀方麵是一個唯心主義者,認為人類曆史的命運歸根結底要以個別政治活動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誌為轉移。他特別強調地理因素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地理環境,特別是氣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對於一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精神麵貌、法律性質和政治製度,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在孟德斯鳩看來,一國的法律是與該國的具體情況、地理氣候等因素相聯係的。也即法律同政體、地理、氣候、自由、貿易、人口、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關係,這些關係相互作用綜合的結果,就構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現實社會中的法律並不是一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則的反映,而是特定社會的“法的精神”的組成部分。“為某一國人民製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適合於該國人民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然適合於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隻是非常湊巧的事。”
他主張,法律作為文化的一部分,是隨著廣泛的文化趨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變化的,法律不僅在空間上發生變化,而且因時而變。例如:他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法律的作用,認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對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製,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麵,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這種地理環境下,就難以實行與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製度。但是,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裏,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相入的。”關於土壤與法律的關係,他認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戀家園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貧瘠的土地使人能艱苦奮鬥,意誌堅強,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適宜建立專製製度,法律內容比較簡單,在貧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適宜建立民主共和製。他這種地理環境決定論雖然是錯誤的,但卻具有反宗教神學的性質,它企圖證明:社會的曆史發展進程不是由上帝的意誌決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決定的。